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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犯罪研究

发布时间:2019-05-28 07:54
【摘要】: 传统的过失理论,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建立在具体危害结果的认识和回避可能性基础之上的,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但是,当从事一些高风险行业的企业主或政府职能监管部门存在监督上。 过失的时候,他们对危害结果的预见是抽象的,危害结果往往是通过被监管人的行为来造成的。这与我们熟悉了的过失理论至少在形式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所以司法实践部门往往认为监督上的过失难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监督上的过失是否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具有监督过失的行为是否应该由刑法来调控?这对于惩治和预防犯罪、减少重大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先在过失理论中提出监督过失的是日本,时间大约是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后来日本、德国、美国等国的刑法理论界深化了监督过失的理论,这些理论为司法实践部门所接受。本文在介绍和评析传统过失理论的不足之处后,比较详细地论述了监督过失理论的基本内涵和结构。在论述监督过失基本结构时主要剖析了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并对监督过失的行为模式与主观方面进行了分析。监督过失行为可以是作为,但更多的表现为一种不作为。从主观方面而言,监督过失属于过失犯罪的一种形式,而且在具体的案件中,可能表现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从表面上来看,因为它是通过被监督者的行为而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从实质性来考察,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仍然表现为行为人(监督者)对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的懈怠。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与监督者的过失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监督过失毕竟是通过介入了被监督者的行为而导致的危害结果。在面对具体的案件时,要审慎判断监督过失成立的范围以及合理信赖的取舍。本文最后探讨了监督过失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对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并对刑法中可能存在监督过失的主要犯罪进行了简要的说明,以期文章能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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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14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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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国娟;监督过失犯罪研究[D];山东大学;2010年

4 王会宾;监督过失成立犯罪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0年

5 王帅锋;矿难中监督过失刑事责任研究[D];河南大学;2011年

6 蒋涛;医疗犯罪之监督过失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7 许燕;环境监管失职罪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8 赵丽娜;监督过失犯罪探究[D];郑州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48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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