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视角下骗取贷款罪的限缩适用
发布时间:2020-11-07 07:07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中新增添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规定的本罪的完整罪名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罪名分类上,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其中骗取贷款罪是本文讨论的中心。然而该罪的设立,一方面经由非目的犯的立法模式解决了实务当中认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当事人对此目的进行举证的难题,起到了严密刑事法网的积极作用。然而另一方面,在司法机关认定本罪的过程中,因犯罪客体解释犯罪构成的作用被虚置或误用,造成了本罪被不当的扩大适用;乃至出现借款人的行为没有为银行的贷款造成任何风险,却仍被司法机关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的情况。本文主要立足三点深入探讨骗取贷款罪。本文开篇第一部分首先对本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甄别,从而认定该罪保护的法益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本文的第二部分以法益为视角,结合各种学说与案例对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在界定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实质分析与探讨。最后在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基于对刑法谦抑性的遵循与提倡,提出了从骗取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因果关系、行为人填平损失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等几个方面对骗取贷款罪提出了限缩适用的观点。本文通过以上三个部分的论述,对司法实践和学理上关于本罪的争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与见解,以期对正确认定与适用本罪有所裨益。
【学位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探究
(一)法益的概念与地位
1.法益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2.在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认定中应区分直接法益与同类法益
(二)骗取贷款罪所保护的法益辨析
1.金融管理秩序理论的弊端
2.双重客体观点之批判
3.信贷资金安全说之倡导
二、骗取贷款行为的限缩解释
(一)以法益为工具对骗取贷款行为进行限缩解释的必要性
(二)法益侵害层面骗取贷款行为之重释
1.欺骗手段至少达到形成贷款风险的程度
2.欺骗手段与取得银行贷款需有因果关系
3.应对改变贷款用途行为在法益侵害层面进行区分
三、以法益衡量重大损失的评价范围
(一)对重大损失的实质解释
(二)法益侵害标准下重大损失认定范围的限缩
1.应将担保人损失排除在重大损失的认定范围之外
2.小额贷款公司的损失在认定“重大损失”时应予剔除
四、其他严重情节适用时的法益判断
(一)其他严重情节的相当性解读
(二)以法益管窥其他严重情节的限缩适用
1.多次骗取贷款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其他严重情节
2.骗取大额贷款的法益侵害性界定
五、骗取贷款罪损失填平情形下的限缩适用
(一)填平损失对行为法益侵害性的抵消
(二)具体损失填平情形中骗取贷款罪的限缩入罪
1.存在真实足额担保不应入罪
2.案发前主动还本付息不宜作犯罪处理
3.以贷还贷中已偿还的数额不能计入犯罪数额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73610
【学位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探究
(一)法益的概念与地位
1.法益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2.在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认定中应区分直接法益与同类法益
(二)骗取贷款罪所保护的法益辨析
1.金融管理秩序理论的弊端
2.双重客体观点之批判
3.信贷资金安全说之倡导
二、骗取贷款行为的限缩解释
(一)以法益为工具对骗取贷款行为进行限缩解释的必要性
(二)法益侵害层面骗取贷款行为之重释
1.欺骗手段至少达到形成贷款风险的程度
2.欺骗手段与取得银行贷款需有因果关系
3.应对改变贷款用途行为在法益侵害层面进行区分
三、以法益衡量重大损失的评价范围
(一)对重大损失的实质解释
(二)法益侵害标准下重大损失认定范围的限缩
1.应将担保人损失排除在重大损失的认定范围之外
2.小额贷款公司的损失在认定“重大损失”时应予剔除
四、其他严重情节适用时的法益判断
(一)其他严重情节的相当性解读
(二)以法益管窥其他严重情节的限缩适用
1.多次骗取贷款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其他严重情节
2.骗取大额贷款的法益侵害性界定
五、骗取贷款罪损失填平情形下的限缩适用
(一)填平损失对行为法益侵害性的抵消
(二)具体损失填平情形中骗取贷款罪的限缩入罪
1.存在真实足额担保不应入罪
2.案发前主动还本付息不宜作犯罪处理
3.以贷还贷中已偿还的数额不能计入犯罪数额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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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楠楠;试论骗取贷款罪的认定[D];南京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87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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