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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蚂蚁花呗”行为及其定性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06 19:20
   盗刷“蚂蚁花呗”作为新型种类的侵财犯罪,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性与多发性。因此迫切需要对盗刷“蚂蚁花呗”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对盗刷“蚂蚁花呗”行为进行定性,首先应介绍“蚂蚁花呗”的内涵,明确“蚂蚁花呗”的法律属性是一种具有金融创新色彩的一种新型消费信贷产品。而盗刷“蚂蚁花呗”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蚂蚁花呗资金为目的,利用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通过对盗刷“蚂蚁花呗”行为的现状分析,归纳出盗刷“蚂蚁花呗”行为的特点为具有受害的不知情性、危害具有不可逆性及中间环节的复杂性等七个特点。在司法实践中盗刷“蚂蚁花呗”行为的诸多表现方式概括为三种类型,即拾得或窃得他人手机后盗刷“蚂蚁花呗”、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消费和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三大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司法案例可知,对盗刷“蚂蚁花呗”行为主要围绕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三种罪名进行定性,而这三种罪名的争议主要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被骗,能否把“蚂蚁花呗”当作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其次,在对盗刷“蚂蚁花呗”犯罪行为的认定上,主要存在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说与盗窃罪说三种观点。而三者之间的区分在于对处分行为的理解不同,从而导致对盗刷“蚂蚁花呗”行为定性不同。在刑法理论中,针对支付宝是否具有处分权限主要存在有主观说、阵营说、实时贴近说、授权说四种学说;支付宝可否实施处分行为有持有转移说、所有权转移说及占有转移说三种学说;支付宝是否具有处分意识主要存在处分意识不要说和处分意识必要说两种学说观点。对各种学说的论述从不同角度了解处分行为,从而更有利于对盗刷“蚂蚁花呗”行为进行定性。盗刷“蚂蚁花呗”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更为合理。首先,支付宝公司不具有处分权限、支付宝公司实施的支付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及支付宝公司在支付过程中不具有处分意识,从这三方面否定了盗刷“蚂蚁花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次,在否定诈骗罪说的基础上,支付宝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蚂蚁花呗”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从而否定盗刷“蚂蚁花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说的观点。最后,盗刷“蚂蚁花呗”行为侵犯了占有权、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为具有秘密性并且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因此盗刷“蚂蚁花呗”行为构成盗窃罪。
【学位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盗刷“蚂蚁花呗”行为的内涵、特点及类型
    1.1 盗刷“蚂蚁花呗”行为的内涵与特点
        1.1.1 盗刷“蚂蚁花呗”行为的内涵
        1.1.2 盗刷“蚂蚁花呗”行为的特点
    1.2 盗刷“蚂蚁花呗”行为的类型
        1.2.1 拾得或窃得他人手机后盗刷“蚂蚁花呗”
        1.2.2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消费
        1.2.3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
第二章 盗刷“蚂蚁花呗”行为定性问题论争
    2.1 关于盗刷“蚂蚁花呗”行为定性问题的争议
        2.1.1 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被骗的争议
        2.1.2 关于能否把“蚂蚁花呗”看作刑法意义上之信用卡的争议
        2.1.3 犯罪认定上的争议
    2.2 盗刷“蚂蚁花呗”行为定性争议的焦点问题
        2.2.1 焦点问题之一:支付宝是否具有处分权限
        2.2.2 焦点问题之二:支付宝可否实施处分行为
        2.2.3 焦点问题之三:支付宝是否具有处分意识
第三章 盗刷“蚂蚁花呗”行为的合理定性
    3.1 问题的提出
    3.2 诈骗罪说之否定
        3.2.1 支付宝公司没有处分权限
        3.2.2 支付宝公司实施的支付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
        3.2.3 支付宝公司实施支付行为时不具有处分意识
    3.3 信用卡诈骗罪说之否定
        3.3.1 支付宝不是金融机构
        3.3.2 “蚂蚁花呗”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3.4 盗窃罪说之肯定
        3.4.1 盗刷“蚂蚁花呗”行为侵犯了占有权
        3.4.2 盗刷“蚂蚁花呗”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
        3.4.3 盗刷“蚂蚁花呗”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3.4.4 相关案例解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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