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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的违法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0 15:16
   伴随着18世纪以来行政法的扩张,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刑罚”成为规范生活所必需,此现象必然带动着刑法逐步从刑事犯进入行政犯时代。行政司法二元治理模式、刑罚整体偏重、一元立法传统和立法定性加定量等现实因素汇集而成的法治现状,决定了我国行政犯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双重属性。双重违法性之间的关系不但决定着行政犯构成要件的成立,而且还是解决“行刑衔接”司法疑难案件的关键所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是解决我国行政犯跨越行政法和刑法两大法域的体系性方法:一方面,体系性方法是实现“法制统一原则”的宪法目标(宪法第5条)的根本方法;另一方面,体系性方法可以防止司法实践在“行刑衔接”的两种违法中产生“移花接木”或“盲人摸象”之乱象,因为体系性方法能够厘清行政犯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之间的法治逻辑关系和违法构造机理。法秩序统一性意即现行法体系及其运转的协调性、一致性和连贯性。法秩序统一性首先是在宪法的统领下,通过不同法领域(部门法领域)逻辑的一致性和目的的一致性得以实现,其次是依靠各法领域内部具体规范的逻辑一致性和价值一致性贯彻于生活,给民众明确的行为规范指引,实现法的安定性功能。法秩序统一性除主要在制度层面依靠立法技术予以建构外,还需在司法层面通过各法领域之间的体系解释、法领域内的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进行弥补和适用。具体在违法的构造和法律的解释中,应体现一元违法折衷论的精神,发挥其理论优势:一是在合法性层面的逻辑一致性——只要行为在其他法领域合法,即使该行为满足了刑法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也不得设定刑事违法,因为刑法必须与其他法领域保持合法评价的一致性;二是在违法性层面的相对性——当其他法领域中行为违法时,如果该行为满足了刑法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那么可以设定或不设定刑事违法,因为刑事违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行为若在刑法领域违法,则在其他法领域也违法。由此法理,结合我国的法治现状,我们可以分析并得到解决行政犯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原理公式:行政合法+刑事构成要件符合→不得设定刑事违法,行为规范应在各法域保持合法的一致性;行政违法+应罚的违法性→刑事违法(刑事违法性二重判断),刑事违法→行政违法。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目的及质量差异基础上,运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合法性公式和违法性公式,分析我国行政犯的双重违法的构成机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客观构成要件上,行政违法行为制约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依赖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的前置性制约,没有行政违法行为就没有刑事违法行为。在规范结构上,刑事违法实行行为的内容需要由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型构和填充;在法益侵害的量上,刑事违法的成立需要以行政违法的法益侵害为依托和标准,以此形成应罚的违法性,实现刑法的二次保护功能。行政犯的成立,要求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行为类型和法益类型的对应。在主观构成要件上,罪过与过错之间主要是法理上的相同,以客观要件为基础和参照,通过主观心理事实的法学型构,过滤并排除非精神性事实,实现违法的主客观统一。在行政犯的成立判断中,罪过与过错两类主观要件之间不存在依赖性和制约关系,两者只能独立评判而不能互相替代。具体分析,交通刑事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行政责任划定不能代替刑事责任的判断,需要司法人员对“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等问题进行独立审查判断。在出罪层面,行政违法的违法阻却事由和刑事违法的违法阻却事由具有同质性。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中,只要有一类行为符合违法阻却事由,则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都应排除违法性,两类违法阻却事由的结论可以互换并决定彼此的定性,违法阻却事由之间存在“通用性原理”。两类违法阻却事由的差异为数量差异,在法律适用中表现出交叉重叠和跨界适用现象。“正当(义)是不分法域的”,法秩序一致性背景下应建立整体性的违法阻却事由体系:未来行政违法阻却事由的构建应以“职权为中心”展开,和民法中以“权利为中心”的违法阻却事由形成对照关系,随着量的增加而分别进入刑法领域,刑事违法阻却事由也因此而调整或增设。
【学位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年份】:2017
【中图分类】:D912.1;D915.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现状与意义
    1.3 研究立场与方法
    1.4 研究思路与逻辑
2.行政犯的基本属相
    2.1 域外行政犯的特质
    2.2 我国行政犯的双重属性
    2.3 行政犯的识别
3.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
    3.1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3.1.1 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3.1.2 法秩序的一致性
        3.1.3 双重违法的一致性
    3.2 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不同
        3.2.1 目的差异
        3.2.2 质量差异
4.行政犯的客观要件
    4.1 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
        4.1.1 违法行为
        4.1.2 违法结果
        4.1.3 因果关系
    4.2 刑事违法的客观要件
        4.2.1 危害行为
        4.2.2 危害结果
        4.2.3 因果关系
    4.3 两类客观要件的关系
        4.3.1 制约性与依赖性
        4.3.2 相对性与独立性
5.行政犯的主观要件
    5.1 行政违法行为的过错
        5.1.1 过错原则的内涵
        5.1.2 过错原则的特征
    5.2 刑事违法行为的罪过
        5.2.1 犯罪故意
        5.2.2 犯罪过失
    5.3 罪过与过错的关系
        5.3.1 相同性
        5.3.2 差异性
6.行政犯的违法阻却事由
    6.1 行政违法阻却事由
        6.1.1“缺席”的违法阻却事由
        6.1.2 阻却事由之理论基础
        6.1.3 具体违法阻却事由
    6.2 刑事违法阻却事由
        6.2.1 理论基础
        6.2.2 正当防卫
        6.2.3 紧急避险
    6.3 两类违法阻却事由的关系
        6.3.1 一致性
        6.3.2 差异性
7.结语
    7.1 基本结论
    7.2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7.3 论题的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287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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