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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11-10 15:59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数据化时代的到来,数据已成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载体。公民个人信息流通的互动性、交错性、灵活性与低成本化,在方便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的同时,也加剧了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现状。而且大数据不仅是我国的国家战略部署,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社会治理、提高全球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重要趋势。因此,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及国家利益之间寻找平衡。为了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和关注,《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较大修改,具体涉及该罪的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法定刑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进一步规定了有关问题。虽然《解释》界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统一了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和模式,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更加明确,但《解释》仍然存在诸如定罪标准的模糊性、局限性和认定规则的无序性等缺陷,只有合理匡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情节,解决定罪标准与认定规则的衍生问题,方可有效遏制信息犯罪地蔓延,周全个人信息的保护举措。本文从大数据的角度出发,梳理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沿革,分析了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不足,进行初步探索并提出了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完善建言献策。
【学位单位】:新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大数据和公民个人信息概述
    (一)大数据概述
        1、大数据的概念
        2、大数据的特征
    (二)公民个人信息概述
        1、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2、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1)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财产价值
            (2)公民个人信息本质上为人身权
    (三)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1、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
        2、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意义
二、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规范现状
    (一)刑法之规范
    (二)司法解释之规范
三、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前置条件之不足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内涵模糊
        2、前置条件的设定过于客观化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罪状之不足
        1、对“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规定不明
        2、公民个人信息界定不明
        3、“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不够明确
            (1)单一情节模式的因素缺陷
            (2)复合情节模式的结构缺陷
四、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前置条件之完善
        1、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法规定
        2、前置条件中应当引入主观标准
            (1)法益保护功能
            (2)可操作性
            (3)刑法介入程度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罪状之完善
        1、犯罪行为方式的完善
        2、明确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
        3、明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1)单一情节模式的完善
            (2)复合情节模式的完善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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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7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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