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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1 06:40
   借助于科技的高速腾飞,人们得以体验到便捷化、高科技水平的产品,但不可忽略的是犯罪行为亦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以考试作弊这一系列犯罪为例,利用高科技犯罪的态势愈演愈烈,甚至于从事考试作弊犯罪成为了众多犯罪分子的主业,帮助或组织考试作弊、采购作弊设备,提供试题答案,获取不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国家考试管理秩序,使得考生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保障,从而造成了一种公平严重缺失的考试机制。基于此种大环境,考试作弊行为被《刑法修正案(九)》作为一个全新的罪名来加以调整。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力的打击考试作弊犯罪行为,为大众提供一个和谐美好、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除外之外,在执行的环节中新法不可避免的会带有一些缺陷,对此必须要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向立法者提出完善举措。本文共分为三部分:首先,针对考试作弊行为这一议题,全方位的解析国内现阶段的法制概况,主要从行政立法规范和刑事立法规范两个角度出发;第二部重点研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发现的不足提出立法完善举措。
【学位单位】:新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立法规范现状
    (一)考试作弊行为之行政立法规范现状
        1、行政法规对考试作弊的规制存有缺陷
        2、行政立法对考试作弊的惩罚力度不足
    (二)考试作弊行为之刑法规制现状
        1、《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对考试作弊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
        2、《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对考试作弊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
二、考试作弊犯罪的立法缺陷
    (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不明确
    (二)立法罪名不完整
        1、考试成绩作弊的罪名缺失
        2、帮助行为归罪的罪名缺失
    (三)替考双方同罪模式的不合理
    (四)单位未规制为犯罪主体
三、考试作弊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
    (二)增加新罪名
        1、增加考试成绩作弊罪
        2、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罪
    (三)设置只处罚替考者一方的模式
    (四)增设单位犯罪主体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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