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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从犯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21 06:23
   过失从犯是指在过失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过失从犯是过失共同犯罪中的一种样态,承认过失从犯必须以承认过失共同犯罪为前提。过失从犯不仅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其理论自身也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过失从犯从类型上可以分为过失次要实行犯、过失教唆犯与过失帮助犯。但由于修正共犯与过失犯罪的交叉复杂性,前述分类还可以进一步进行细分。在判断过失从犯时,须紧紧围绕行为从属性、主观过失性与因果关系进行考察。在可罚性方面,过失次要实行犯与过失帮助犯具有可罚性,过失教唆犯不具有可罚性,此外对于具体行为的可罚性还须结合信赖原则等责任阻却事由等进行综合判断。过失从犯虽然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但在目前主要还是集中在监督过失领域、交通肇事领域与医疗过失领域。本文一共分为四章,共计约六万余字。第一章主要是对过失共同犯罪进行阐释。过失共同犯罪作为过失从犯的上位概念,其理论基础、判例流变以及立法规定都对过失从犯理论有着深远的影响。这一部分,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三个方面,着重对中日过失共同犯罪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并找到了过失从犯存在的理论依据,即共犯理论中的行为共同说与过失犯理论中的新过失论。第二章主要论证了过失从犯存在的合理性。从现实角度看,过失从犯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司法实践需要,从国内外的判例来看,不乏援引了过失从犯理论从而实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判例;过失从犯在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与例外立法中也是存在的,这样的立法规定符合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从理论角度看,承认过失从犯并不与共同犯罪理论与过失犯理论相冲突,反而在两种理论之间起到很好的纽带作用;过失从犯由于充分考虑了客观行为的从属性与主观恶意的过失性,更能符合罪刑均衡主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要求;在基本犯罪构成为故意,加重犯罪构成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中,过失从犯理论能够化解我国现行共犯理论与结果加重犯理论之间的矛盾。第三章主要论述了过失从犯理论的内容。过失从犯从类型上可划分为过失次要实行犯、过失教唆犯与过失帮助犯三大类,每一类型中只有部分小类型才可认定为过失从犯。在判断是否构成过失从犯时,应当围绕行为的从属性、主观心态的过失性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在判断构成过失从犯的行为是否应当被刑罚处罚时,首先,应当遵循过失犯的基本处罚原则;其次,在类型化判断上过失次要实行犯与过失帮助犯具有可罚性,而过失教唆犯由于是一种隐藏于正犯背后的“纵向共犯”,故其不具有可罚性;最后,对于具体行为还应结合信赖原则等其他阻却事由判断其可罚性。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过失从犯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在监督过失类犯罪中,过失从犯存在与监督过失的共同犯罪形态中,监督过失中的过失从犯特殊性有二:一是,基于监督人的身份,信赖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一定限制;二是,与一般过失从犯相较,在刑事处罚上具有一定的纵向扩张性。在交通肇事过失中,过失从犯不仅存在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中,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的犯罪构成中依然有存在的余地。而对于2000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交通肇事案件的《法释》中关于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的规定,符合过失共犯理论的未来发展的价值取向,但是仍有不当扩大指使人责任范畴,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嫌。在医疗过失中,过失从犯存在于在以集团医疗为主的基本医疗过失中,但在于以护士为主导的团队医疗和药剂师医疗过失责任两种特殊形态中则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若向一般过失犯一样,站在扩张处罚的角度对医疗过失进行处理,那么必然会导致防御性医疗的情况出现,为此在医疗过失的刑事处罚上,必须予以合理限制。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中日过失共同犯罪之概述
    (一)日本过失共同犯罪的立法体例、司法判例与理论纷争
    (二)我国过失共同犯罪立法体例、司法判例与理论纷争
二、过失从犯二维之证成
    (一)过失从犯的现实证成
    (二)过失从犯的理论证成
三、过失从犯内容之展开
    (一)过失从犯的概念阐释
    (二)过失从犯的判断标准
    (三)过失从犯的处罚原则
四、过失从犯应用之分析
    (一)监督过失案件中过失从犯分析
    (二)交通肇事案件中过失从犯分析
    (三)医疗过失案件中过失从犯分析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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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92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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