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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自杀无罪论

发布时间:2020-11-21 10:05
   教唆他人自杀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讨论的教唆他人自杀行为,是指用平和的方法,使被教唆者产生自杀的决意,并基于自杀决意实施了自杀行为。对于教唆他人自杀行为是否有罪的问题,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从古至今,自杀是否有罪的讨论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时代的发展而产生不同的结果,密尔伤害原则得到推广之后,如今已经没有国家再将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由于自杀的非罪化,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答案也逐渐清晰。在国外的研究中,有国家将该行为单独设立罪名,比如日本、瑞士、法国等,认为此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国家也占据一席之地,比如德国、比利时等。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对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司法界普遍将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众多学者试图为司法界的这一做法提供依据,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观点。由于我国刑法分则没有对教唆他人自杀行为进行规制,所以只能试图从总则中找出处罚依据。通过共犯理论将教唆他人自杀行为解释为故意杀人罪,主要有共犯的从属性说、间接正犯说、教唆二重性说、单一正犯说,但是上述路径都难以绕过自杀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进行解释。所以有学者试图从非共犯的路径,解释实务界将教唆他人自杀行为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行为。主要有因果关系说、实质的社会危害性说,因为自杀者的自主决定权和自我答责说,这两种解释方法具有不合理性。认为教唆他人自杀行为无罪的学者主要有,从自杀不违法、自我答责说、社会危害性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本文对教唆他人自杀行为持无罪说。本文通过对教唆他人自杀行为概念进行详细界定,将具有教唆他人自杀行为之形但是实则是故意杀人的行为进行排除,因为教唆他人自杀行为中的他人必须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犯罪一定是侵犯法益的行为,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首先,自杀行为不是正犯行为,也不是违法行为,其次,被教唆者没有丧失自由意志,还是在自己支配的领域行为,最后,被教唆者的死亡结果也不能归责于教唆者。
【学位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1.3 研究现状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1.5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第2章 教唆他人自杀行为概述
    2.1 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定义
    2.2 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特征
        2.2.1 教唆对象的限定性
        2.2.2 自杀结果产生的间接性
        2.2.3 自杀行为的自愿性
第3章 教唆他人自杀行为性质的争议观点与评析
    3.1 可罚说及评析
        3.1.1 共犯解释路径及其评析
        3.1.2 非共犯解释路径及其评析
    3.2 不可罚说及评析
        3.2.1 自杀无罪论及其评析
        3.2.2 自我答责说及其评析
        3.2.3 法益侵害说及其评析
第4章 教唆他人自杀无罪说之提倡
    4.1 自杀行为不属于正犯行为
        4.1.1 教唆犯的违法性来源于正犯
        4.1.2 自杀是自主决定权的体现
    4.2 被教唆者未丧失自由意志
        4.2.1 教唆者未支配犯罪事实
        4.2.2 自杀行为由被教唆者自愿实施
    4.3 被教唆者的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教唆者
        4.3.1 教唆行为与自杀意念具有因果关系
        4.3.2 死亡结果应由被教唆者担责
    4.4 教唆他人自杀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4.4.1 犯罪必须是侵犯法益的行为
        4.4.2 教唆他人自杀行为没有侵害法益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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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9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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