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20-12-02 14:39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如何定性,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的分歧。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一类,是以收付款和担保为基础功能的网络客户端,将支付宝定位为“准金融机构”,而其账户内存储的钱款定性为“数字化财物”更为合理。结合对支付宝要素的分析,通过阐述盗窃罪的基本特征而否定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盗窃罪;继而探讨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而认定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诈骗罪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因支付宝本身的特殊性,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区别于传统的侵财犯罪行为而符合“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更为妥当,最终将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明确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的基础分析
第一节 支付宝的基础概述
一、支付宝的概念与功能
二、支付宝的特性与运作模式
第二节 支付宝的基础要素分析
一、支付宝的法律定性分析
二、支付宝存储的钱款法律属性分析
三、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第二章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及其否定
第一节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介绍
一、盗窃罪的基本特征
二、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
第二节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否定理由
一、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二、没有违背支付宝管理者的意志
三、不符合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
第三章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及合理性分析
第一节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观点介绍
一、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二、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第二节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合理性分析
一、支付宝不可成为被骗的对象
二、符合“自愿交付行为”的特征
三、符合“三角诈骗”理论
第四章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论证
第一节 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概述
二、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第二节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理由
一、支付宝是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延伸
二、支付宝管理者成为被骗的对象
三、间接使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四、符合“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通过机器实施的诈骗犯罪[J]. 蔡永成,郑洋.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8(11)
[2]法益理论的辨析与批评[J]. 杨兴培,鲍新则. 人民检察. 2018(05)
[3]“偷换二维码案”的法律定性——新型三角诈骗理论之提倡[J]. 程畅.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01)
[4]“新型三角诈骗”之探讨[J]. 陈文昊.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5]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教义学阐释[J]. 胡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6]论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以窃取“支付宝”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刑法定性为例[J]. 马春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05)
[7]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7(05)
[8]论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分——以偷换支付宝二维码案为例[J]. 张卓. 法制博览. 2017(20)
[9]转移他人支付宝钱款行为定性分析——兼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J]. 赵运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10]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以支付宝为例[J]. 吴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本文编号:2895470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的基础分析
第一节 支付宝的基础概述
一、支付宝的概念与功能
二、支付宝的特性与运作模式
第二节 支付宝的基础要素分析
一、支付宝的法律定性分析
二、支付宝存储的钱款法律属性分析
三、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第二章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及其否定
第一节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介绍
一、盗窃罪的基本特征
二、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
第二节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否定理由
一、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二、没有违背支付宝管理者的意志
三、不符合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
第三章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及合理性分析
第一节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观点介绍
一、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二、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第二节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合理性分析
一、支付宝不可成为被骗的对象
二、符合“自愿交付行为”的特征
三、符合“三角诈骗”理论
第四章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论证
第一节 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概述
二、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第二节 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理由
一、支付宝是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延伸
二、支付宝管理者成为被骗的对象
三、间接使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四、符合“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通过机器实施的诈骗犯罪[J]. 蔡永成,郑洋.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8(11)
[2]法益理论的辨析与批评[J]. 杨兴培,鲍新则. 人民检察. 2018(05)
[3]“偷换二维码案”的法律定性——新型三角诈骗理论之提倡[J]. 程畅.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01)
[4]“新型三角诈骗”之探讨[J]. 陈文昊.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5]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教义学阐释[J]. 胡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6]论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以窃取“支付宝”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刑法定性为例[J]. 马春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05)
[7]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7(05)
[8]论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分——以偷换支付宝二维码案为例[J]. 张卓. 法制博览. 2017(20)
[9]转移他人支付宝钱款行为定性分析——兼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J]. 赵运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10]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以支付宝为例[J]. 吴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本文编号:2895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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