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所涉的刑法风险及其应对
发布时间:2020-12-06 11:32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它的出现对现行的法律形成了新的挑战。本文主要关注自动驾驶汽车所可能涉及的刑法风险,首先拟按照行为主体进行分类,分别从驾驶者和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两个方面来阐述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所可能涉及的刑法风险,例如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等犯罪,其次通过分析我国刑法现阶段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刑法规制现状,总结出目前仍存在刑法规制存在障碍、未形成民事、行政和刑事相衔接的法律机制等问题。再次,为完善我国对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的管理,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在用制度保障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的同时不挫伤生产者的研发积极性,同时明确仅在自动驾驶汽车的行驶具备实际的社会危害性时利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另外,需要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刑法规范,修改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两罪的构成要件,必要时应制定业务过失危险罪,并设置“从业禁止”这一保安处分进行处罚。最后,提出了我国应在完善好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刑法规范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民事、行政和刑事相衔接的法律机制,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协会,以此规范化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活动的建议,通过构建出一套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法律管理机制,以有利于促进...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起源及其发展
1.1 自动驾驶汽车的起源
1.2 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
第2章 自动驾驶汽车应用所涉及的刑法风险
2.1 与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矛盾
2.2.1 交通肇事罪
2.2.2 危险驾驶罪
2.2 被利用为犯罪工具的风险
2.3 公民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第3章 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刑法对策
3.1 刑法原则的适用问题
3.1.1 罪刑法定原则
3.1.2 刑法谦抑性
3.2 刑法规范的适用问题
3.2.1 在罪状上扩大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
3.2.2 在罪名上增设业务过失危险罪
3.2.3 在刑事处罚上设置从业禁止的保安处分
第4章 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非刑法措施之完善
4.1 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行政法规
4.1.1 增强技术性法规的可操作性
4.1.2 增设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标准
4.1.3 加强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4.2 构建民事、行政和刑事相衔接的法律机制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数字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建议[J]. 李志彤.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2019(04)
[2]人工智能的行政法规制[J]. 董妍. 人民法治. 2018(11)
[3]自动驾驶车辆交通肇事的刑法规制[J]. 程龙. 学术交流. 2018(04)
[4]我国刑法对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研究[J]. 王姝,陈通. 刑法论丛. 2017(03)
[5]论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J]. 张玉洁. 行政法学研究. 2018(01)
[6]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7]刑事一体化与罪刑法定、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深度融通[J]. 梁根林. 中国检察官. 2018(01)
[8]Autonomous vehicles: challenges, opportunities, and future implications for transportation policies[J]. Saeed Asadi Bagloee,Madjid Tavana,Mohsen Asadi,Tracey Oliver. Journal of Modern Transportation. 2016(04)
[9]西方宽容观念的历史嬗变及其现代启示[J]. 林颐. 道德与文明. 2016(03)
[10]信赖原则在我国交通肇事罪中的应用[J]. 张继峰.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03)
硕士论文
[1]论刑法的谦抑精神[D]. 黄丹.复旦大学 2012
[2]风险社会语境下的业务过失犯研究[D]. 黄雨翼.西南政法大学 2012
本文编号:2901294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起源及其发展
1.1 自动驾驶汽车的起源
1.2 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
第2章 自动驾驶汽车应用所涉及的刑法风险
2.1 与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矛盾
2.2.1 交通肇事罪
2.2.2 危险驾驶罪
2.2 被利用为犯罪工具的风险
2.3 公民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第3章 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刑法对策
3.1 刑法原则的适用问题
3.1.1 罪刑法定原则
3.1.2 刑法谦抑性
3.2 刑法规范的适用问题
3.2.1 在罪状上扩大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
3.2.2 在罪名上增设业务过失危险罪
3.2.3 在刑事处罚上设置从业禁止的保安处分
第4章 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非刑法措施之完善
4.1 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行政法规
4.1.1 增强技术性法规的可操作性
4.1.2 增设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标准
4.1.3 加强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4.2 构建民事、行政和刑事相衔接的法律机制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数字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建议[J]. 李志彤.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2019(04)
[2]人工智能的行政法规制[J]. 董妍. 人民法治. 2018(11)
[3]自动驾驶车辆交通肇事的刑法规制[J]. 程龙. 学术交流. 2018(04)
[4]我国刑法对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研究[J]. 王姝,陈通. 刑法论丛. 2017(03)
[5]论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J]. 张玉洁. 行政法学研究. 2018(01)
[6]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7]刑事一体化与罪刑法定、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深度融通[J]. 梁根林. 中国检察官. 2018(01)
[8]Autonomous vehicles: challenges, opportunities, and future implications for transportation policies[J]. Saeed Asadi Bagloee,Madjid Tavana,Mohsen Asadi,Tracey Oliver. Journal of Modern Transportation. 2016(04)
[9]西方宽容观念的历史嬗变及其现代启示[J]. 林颐. 道德与文明. 2016(03)
[10]信赖原则在我国交通肇事罪中的应用[J]. 张继峰.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03)
硕士论文
[1]论刑法的谦抑精神[D]. 黄丹.复旦大学 2012
[2]风险社会语境下的业务过失犯研究[D]. 黄雨翼.西南政法大学 2012
本文编号:290129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901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