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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贪污罪刑事立法的演进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0-12-16 23:20
  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我国贪污罪的刑事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历经起步、停滞、发展、完善四个阶段,贪污罪的立法模式由单行刑法转变为刑法典,其犯罪构成要件数度变迁,刑罚处罚程度和方式亦不断求变创新。这一演进主要得益于刑事政策的转变、犯罪态势的改变、经济体制的变化、刑法学研究的助力和国际反腐的影响。展望未来,基于对以往立法经验的归纳总结和问题反思,贪污罪的刑事立法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应当将贪污罪的行为限制为侵占或者将贪污作为职务侵占的加重方式,为贪污罪设置不真正不作为犯,增设剥夺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刑并在合适时机废除死刑。 

【文章来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5期 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 发展脉络:贪污罪刑事立法演进之概况
    (一) 起步阶段:1949年至1952年
    (二) 停滞阶段:1952年至1979年
    (三) 发展阶段:1979年至1988年
    (四) 完善阶段:1988年至今
二、 立法嬗变:贪污罪罪刑规范修改变化之梳理
    (一) 立法模式与体例的演进
    (二) 犯罪构成要件的转变
    (三) 刑罚配置与量刑标准、情节的修订
三、 溯本求源:贪污罪刑事立法变迁之原因
    (一) 刑事政策的改变
    (二) 贪污犯罪态势的变化
    (三) 经济体制的转变
    (四) 国际反腐的影响
    (五) 刑法研究的助力
四、 继往开来:贪污罪刑事立法的反思和展望
    (一) 贪污犯罪刑事立法的反思
    (二) 贪污罪刑事立法的展望



本文编号:292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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