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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司法认定规则——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16 18:02
  高空抛物行为给社会安宁和安全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日渐凸显,民事制裁难以有效遏制此种行为,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具有内在正当性。然而,司法实践将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普遍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误解,刑法中"公共安全"、"危险方法"实质意涵之嫌,进一步加剧该罪的"口袋性"特征。与高空坠物不同,高空抛物者的主观罪过形式多表现为概括故意。在儿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场合,对其监护人应当根据对事态发生的支配程度,分别论以间接正犯或过失犯罪(监督过失)。对高空抛物进行精准、精确地刑法规制,正确认定行为侵犯的法益,正确评价行为触犯的罪名,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是新时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之义。 

【文章来源】: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社会治理视域中高空抛物刑法规制的正当性
    1.高空抛物刑法规制的合理性
    2.高空抛物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3.高空抛物刑法规制的时代性
    4.高空抛物刑法规制的可行性
二、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
三、高空抛物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的司法标准
四、儿童高空抛物中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分配
五、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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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教唆故意的明确性[J]. 高巍.  政法论坛. 2018(04)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度适用检讨[J]. 樊建民.  法商研究. 2016(04)
[4]简评近年来的刑事司法解释[J]. 张明楷.  清华法学. 2014(01)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J].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2013(03)
[6]监督过失理论及其适用[J]. 钱叶六.  法学论坛. 2010(03)
[7]论刑法中的“公共安全”[J]. 曲新久.  人民检察. 2010(09)
[8]概括故意研究[J]. 张永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8(01)



本文编号:292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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