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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定性

发布时间:2020-12-16 01:19
  伴随着互联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商行业得到较快发展,出现了淘宝、天猫、京东等众多购物平台,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与传统的购物模式不同,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并不直接接触商品,商家信用度、产品销量以及“过来人”的意见等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参考指标。为谋取网络交易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有卖家通过刷单炒信虚增网店信用度,虽然相关部门法及网络平台对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惩罚措施,但由于违法成本低等原因,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并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逐步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亦然形成庞大的灰色产业链。依据刷单目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声誉型刷单和财产型刷单两类;依据刷单行为模式不同,可将其分为单刷型炒信、互刷型炒信以及代刷型炒信三类;依据刷单效果不同,可将其分为正向刷单炒信和反向刷单炒信两类。网络刷单炒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妨害了同业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损害了网络交易平台的信誉,确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对于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定性,司法实践中,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组织刷单炒信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文在阐述与非法经营罪相关的法条...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网络刷单炒信行为之界定
    第一节 网络刷单炒信的概述
        一、网络刷单炒信的概念
        二、网络刷单炒信的类型
    第二节 网络刷单炒信产生的原因及社会危害性
        一、网络刷单炒信产生的原因
        二、网络刷单炒信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章 网络刷单炒信行为之定性:判例检讨
    第一节 组织刷单炒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节 反向刷单炒信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三节 网络刷单炒信判例定性之反思
        一、“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适用之反思
        二、“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适用之反思
第三章 网络刷单炒信行为之定性:观点检讨
    第一节 网络刷单炒信无罪说之批判
    第二节 网络刷单炒信有罪说之反思
        一、网络刷单炒信不构成诈骗罪
        二、网络刷单炒信另立新罪之反思
    第三节 网络刷单炒信的本质属性
第四章 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定性之我见
    第一节 正向刷单炒信构成虚假广告罪
    第二节 反向刷单炒信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三节 组织刷单炒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291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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