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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不宜作为故意的要素——兼对“故意是责任要素说”反思

发布时间:2020-12-18 09:00
  违法性认识不宜作为故意的要素,它只是责任的要素,如此安排符合依法治国的公共利益。之所以有人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的要素,乃是受制于"结果无价值论"之视域,而忽略了学说梳理,进而遗漏了日本刑法乃至苏联刑法之母国(德国)的史料。在立法技术逐步成熟的当下,将违法性认识排除出故意的范畴,能够满足社会发展对于刑事政策的需求。它在法政策上明确宣示:惯犯、激情犯之类的法冷漠者不得借口"不知法律"而豁免故意犯罪的刑罚。这不仅保障了崇法、守法者的合理信赖,对欺诈者产生威慑,而且激活了刑法条文本身的教育功能,贯彻了刑事诉讼中公民教育的目的,减轻了国家普法的成本。至于"不知法者,仍有故意"所存在的疑问,在既有的刑法理论上,均已经得到了妥当的回答。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年06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理论渊源:从“故意说”到“责任说”
二、德国刑法之立法例和判决的承认
三、后“修法”时代:综合的责任要素论的最后抵抗
四、“不知法者仍有故意”在我国的认识现状
五、“不知法者仍有故意”带来的疑问及其解决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双层定位——兼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J]. 蔡桂生.  环球法律评论. 2013(06)
[2]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J]. 陈兴良.  法学研究. 2000(01)
[3]论违法性认识应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件[J]. 贾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7(03)



本文编号:292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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