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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型受贿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19 18:10
  投资入股型受贿是一种新型的受贿方式,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有实际出资,且按股份比例分红,既不符合收受干股型受贿,又难以认定是否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隐蔽性更强,易与违规经商相混淆,容易引起争议。在审查判断过程中,根据是否真实投资这一判断标准,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具体判定:(1)公司注册资金与实际运营所需资金之间的差额是否异常;(2)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资比例与分红所得之间的差额是否异常;(3)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资原因是否异常;(4)国家工作人员的分红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间是否存在关联。综合考察以上几个方面,如果名为投资,实际上投资只是掩盖受贿的形式,本质上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投资入股型受贿。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19年20期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从制定《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的意见》背景分析
    二、秦甫投资入股并分红,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三、如何审查是否真实投资
        (一)审查注册资金与公司经营所需之间的差额
        (二)审查国家工作人员入股比例与分红之间的差额
        (三)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的原因
        (四)审查国家工作人员的分红与其利用职权之间的关联
    四、总结



本文编号:2926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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