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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19 18:18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传统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已不能有效保护互联网领域的个人信息数据。互联网企业作为大数据时代的重要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率与占有率都在与年俱增,但信息数据"黑色产业链"逐步壮大,互联网企业数据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为了打击犯罪,国家需加强前置规范与刑法的衔接性、明确"个人信息"新型权利属性、扩大单位犯罪的司法适用,用最严厉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数据,使互联网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迈入法治的轨道。 

【文章来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现状与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愈演愈烈
    (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现状
二、互联网企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规制的现实困境
    (一)“公民个人信息”性质与范围不明确
    (二)单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刑事规制形同虚设
    (三)刑法规制侵犯个人信息类型单一
    (四)“情节严重”中数量、获利与社会危害性评价顺序模糊
三、互联网企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路径完善
    (一)确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1.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性质及其内容。
        2.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规范与刑法的衔接。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完善
        1.扩大单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适用。
        2.新增非法查阅、公开、利用、存储、修改、删除等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和过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罪的规定。
        3.“情节严重”标准更偏重于人身属性。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法益及新型权利之确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视角之分析[J]. 刘艳红.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5)
[2]“网络隐私权”刑法规制的应然选择——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切入[J]. 徐翕明.  东方法学. 2018(05)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精准解释[J]. 贺洪波.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8(05)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与入罪边界[J]. 于冲.  政治与法律. 2018(04)
[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法理重述[J]. 石聚航.  法学研究. 2018(02)
[6]大数据环境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应然转向[J]. 敬力嘉.  法学评论. 2018(02)
[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之“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规则——《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评析[J]. 付玉明.  浙江社会科学. 2017(10)
[8]论《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新启示——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J]. 陈璐.  法治研究. 2017(04)
[9]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探微[J]. 喻海松.  中国应用法学. 2017(04)
[10]从回应式到前瞻式:网络犯罪刑法立法思路的应然转向——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立法规定[J]. 王肃之.  河北法学. 2016(08)



本文编号:2926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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