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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制下职务类犯罪探析

发布时间:2020-12-19 18:45
  建筑企业承包制下项目承包人侵占、挪用财物行为的定性,在于其主体身份和财物归属的判断。项目承包人的主体身份,不以劳动关系为标准,只要具有经手管理财物的实质可能,即使未经建筑企业的合法授权,也具备成立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工程项目资金的归属,原则上属于建筑企业,但项目承包人与建筑企业有明确约定,项目承包人垫付范围内的资金,结算后属于项目承包人所有的资金除外。 

【文章来源】: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30期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内部承包制下职务类犯罪的主体
    (一)项目承包人:不以劳动关系为标准
    (二)未获合法授权:以具有经手管理财物的实质可能为限
    (三)项目部其他工作人员:属于“其他单位的人员”
二、内部承包制下工程项目资金的归属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工程领域刑事犯罪现状及防控建议[J]. 魏迪.  建筑. 2020(06)
[2]职务侵占罪中职务存在与否的实质判断[J]. 章志强.  中国检察官. 2019(24)
[3]单位内部人员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定性职务侵占与盗窃之界分[J]. 项谷,朱能立.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06)
[4]职务侵占的刑法解释及其法理[J]. 魏东.  法学家. 2018(06)
[5]职务侵占罪中“职务”范围的合目的性解读[J]. 刘伟琦.  当代法学. 2015(06)
[6]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问题探微[J]. 谢立新.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01)
[7]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思考——以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理解为基点[J]. 郭泽强.  法学评论. 2008(06)



本文编号:2926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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