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4 20:06
臭氧空洞日益增多、全球气候变暖、世界资源枯竭、动植物种群灭绝,人类涸泽而渔的工业化的发展带来的问题,无时无刻不在给人类敲响警钟,环境已经成为各国避无可避的严峻挑战。中国同样在经济和工业发展中,伴随着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它不仅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而且危害着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刑法修正案(八)》对三百三十八条仅修改了关于污染环境行为的手段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内容,但是并未有关于法定刑幅度的修改,导致关于环境污染罪的法益、主观罪过、危害后果的争议从未终止。因而,为了更有效的治理环境,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环保意识,有必要对污染环境罪作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主要应用实证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分析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困难的原因。在界定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提出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分标准。本文除结语外,共五部分。第一部分,污染环境罪在实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通对于来自裁判文书网的案例进行分析对比,发现本罪在司法实务中在主观罪过、法益以及损害后果的上,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在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分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盐城水污染案”和“樊爱东、...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之困境
(一) 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概况
1. 盐城水污染案
2. 樊爱东、王圣华、蔡军污染环境案
3. 姚某案
(二) 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难点
1. 污染环境罪法益难以把握
2.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不清
3. 污染环境罪的危害后果认定冲突
4. 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边界不清
二、准确把握污染环境罪之法益
(一) 污染环境罪之法益理论
(二) 污染环境罪法益之我见
三、正确认识污染环境罪之主观罪过
(一) 对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认定之现状
(二) 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之我见
四、准确界定污染环境罪之危害后果
(一) 危害后果之不同理解
(二) 危害后果之我见
五、严格区分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与竞合——以非法倾倒电镀污染垃圾案为例[J]. 何双凤. 法制与社会. 2018(24)
[2]中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梳理、评价与展望[J]. 付立庆. 法学杂志. 2018(04)
[3]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8(02)
[4]论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分[J]. 侯艳芳,秦悦涵.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1)
[5]论污染环境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J]. 陈洪兵. 刑法论丛. 2017(02)
[6]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J]. 焦艳鹏. 中国社会科学. 2017(11)
[7]模糊罪过说之提倡——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J]. 陈洪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8]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及其处断研究[J]. 聂立泽,胡洋. 南都学坛. 2017(06)
[9]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研究[J]. 侯艳芳. 法商研究. 2017(03)
[10]论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从冲突的典型案例看错误的司法解释[J]. 贾占旭. 政治与法律. 2016(06)
本文编号:2936237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之困境
(一) 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概况
1. 盐城水污染案
2. 樊爱东、王圣华、蔡军污染环境案
3. 姚某案
(二) 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难点
1. 污染环境罪法益难以把握
2.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不清
3. 污染环境罪的危害后果认定冲突
4. 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边界不清
二、准确把握污染环境罪之法益
(一) 污染环境罪之法益理论
(二) 污染环境罪法益之我见
三、正确认识污染环境罪之主观罪过
(一) 对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认定之现状
(二) 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之我见
四、准确界定污染环境罪之危害后果
(一) 危害后果之不同理解
(二) 危害后果之我见
五、严格区分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与竞合——以非法倾倒电镀污染垃圾案为例[J]. 何双凤. 法制与社会. 2018(24)
[2]中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梳理、评价与展望[J]. 付立庆. 法学杂志. 2018(04)
[3]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8(02)
[4]论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分[J]. 侯艳芳,秦悦涵.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1)
[5]论污染环境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J]. 陈洪兵. 刑法论丛. 2017(02)
[6]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J]. 焦艳鹏. 中国社会科学. 2017(11)
[7]模糊罪过说之提倡——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J]. 陈洪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8]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及其处断研究[J]. 聂立泽,胡洋. 南都学坛. 2017(06)
[9]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研究[J]. 侯艳芳. 法商研究. 2017(03)
[10]论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从冲突的典型案例看错误的司法解释[J]. 贾占旭. 政治与法律. 2016(06)
本文编号:293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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