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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规制模式的应然转向——以“AI换脸”类淫秽视频为切入

发布时间:2020-12-24 19:44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的是基于源头治理逻辑的行为规制模式,其仅将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模式设计虽基于一定的理性考量,但其从产生之初即内嵌着忽略非法利用行为原动力地位、过度依赖前端行为与末端行为之间供给关系的固有局限,无法适应利用他人照片制作"AI换脸"类淫秽视频等大数据时代异化而来的新问题,故应进行模式转换,在保留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行为的基础上,将非法利用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范围,合并规定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并适用该款法定刑,完成从源头治理到全程打击的模式转型,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周全保护。 

【文章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02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规制现状:基于源头治理逻辑的模式设计
三、源头治理模式评析
    (一)模式介绍
    (二)源头治理的模式理性与固有局限
        1.模式理性
        2.固有局限
四、路径选择:从源头治理到全程打击的模式转换
    (一)理由阐释
    (二)全程打击模式的具体建构
        1.罪名的选择
        2.罪状的确定
        3.法定刑的设置
    (三)罪数问题
        1.非法利用行为与前端行为
        2.非法利用行为与下游犯罪
        3.非法利用行为与前端行为、下游犯罪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刑法立场转换——基于比较法视野的考察[J]. 储陈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5)
[2]法益自决权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边界[J]. 冀洋.  中国法学. 2019(04)
[3]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刑法保护[J]. 陈宁.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4]论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 张阳.  中州学刊. 2018(08)
[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外围”立法与解释进路[J]. 陈文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与入罪边界[J]. 于冲.  政治与法律. 2018(04)
[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行为的认定[J]. 罗世龙,张成东.  法治论坛. 2018(01)
[8]“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J]. 于志刚.  浙江社会科学. 2017(10)
[9]大数据环境下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和危害行为问题[J]. 皮勇,王肃之.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05)
[1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探微[J]. 喻海松.  中国应用法学. 2017(04)



本文编号:293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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