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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劳动刑在中国的立法问题

发布时间:2020-12-24 21:49
  我国司法机关积极主张引入并适用社区劳动措施,从表面看是基于追求个案合理而行动,但从实质看却是探索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就我国现行刑罚种类结构上的问题进行纠正。我国应当引入社区劳动刑的原因是:其一,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存在刑种空缺问题;其二,社区劳动刑具有重要的刑种填空价值。根据社区劳动刑国际立法的经验,特别是我国的刑罚需要,我国应当采取单独规定模式规定社区劳动刑,并对志愿性、公益性、无偿性、时间性等要素予以考量。 

【文章来源】: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01期

【文章页数】:6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短刑犯的调查研究与矫正模式探索[J]. 四川省川北监狱课题组,宋胜尊.  中国监狱学刊. 2016 (01)
[2]法国社区矫正制度概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J]. 孙平.  法治研究. 2014(11)
[3]韩国社会服务令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启示[J]. 张霞.  政法论丛. 2012(06)
[4]我国社区服务刑相关问题之研讨[J]. 林瑀.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1)



本文编号:293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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