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自首的认定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7 01:13
发现并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是古今中外的难题,由于贪污贿赂犯罪隐蔽性强、难发现,比一般刑事犯罪更加需要依赖行为人的自首。随着《监察法》的实施,反腐力量更为集中,催生了“自首效应”。然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贪污贿赂犯罪自首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再加上《监察法》与自首制度有待衔接,造成了同案不同判、量刑畸轻等诸多问题。只有尽早规范贪污贿赂犯罪自首认定的标准,才能充分发挥自首制度的作用。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自首制度,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自首、准自首和刑法分则的特别自首,三者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不尽相同。本文从贪污贿赂犯罪的视角,结合刑法、监察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理解和认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大构成要件展开论述。成立一般自首,首先,要满足自动投案要件。贪污贿赂犯罪人应当以各级监察机关为首要投案对象,司法机关和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从数量上将成为次要投案对象。投案时间要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发现应当以监察机关对某一犯罪形成合理怀疑为认定标准。因此,犯罪分子应当在监察机关形成合理怀疑之前,或者在监察机关虽已形成合理怀疑但尚未对其进行询问、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之前自动投案。其次,还需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ACT
引言
第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一、投案对象
(一)监察机关取代纪委、检察院成为主要投案对象
(二)司法机关从数量上看将成为次要投案对象
(三)贪污贿赂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充当中介角色
二、投案时间
(一)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监察机关发现
(二)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监察机关询问、讯问或者留置措施
(三)《自首立功解释》中规定的几种自动投案情形依旧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
三、投案方式
(一)常见的自动投案形式
(二)亲友“绑送”和“送首”的自首认定不同
(三)传唤、电话通知、单位转告到案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四、主观动机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第二章 贪污贿赂犯罪一般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认定
一、一般自首如实供述的内容
(一)主要犯罪事实
(二)共同犯罪事实
二、一般自首如实供述的时间
(一)如实供述时间应当限定在监察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
(二)“一审判决前”供述只适用于如实供述后翻供的情形
三、如实供述与被告人辩解的关系
第三章 贪污贿赂犯罪准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认定
一、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一)如何理解“未掌握”
(二)司法解释将“其他罪行”解释为“其他不同种罪行”为不当限缩
二、监察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时,如实供述同种罪行
(一)此处的“同种罪行”实际是指罪名相同的连续犯
(二)如何认定“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第四章 行贿类犯罪一般自首、准自首与特别自首的竞合
一、特别自首的立法目的和理论争议
(一)立法目的
(二)理论争议
二、行贿类犯罪一般自首、准自首与特别自首竞合时的认定
(一)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区别
(二)行贿类犯罪发生竞合时认定特别自首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系统论视阈下职务犯罪自首制度的应然转向[J]. 张旭,朱笑延. 长白学刊. 2020(02)
[2]浅析自首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J]. 杨敏. 法制博览. 2020(03)
[3]《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实施的基点、问题与路径[J]. 石经海. 现代法学. 2020(01)
[4]职务犯罪留置措施衔接刑事诉讼的基本逻辑[J]. 胡铭. 北方法学. 2019(04)
[5]论我国数量刑法学的构建[J]. 储槐植,何群. 中国法学. 2019(03)
[6]论监察法留置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高霞. 法制与社会. 2019(07)
[7]刑事诉讼视域下的国家监察机关:定位、性质及其权力配置[J]. 洪浩. 法学论坛. 2019(01)
[8]中英行贿犯罪立法之比较[J]. 梅文娟. 人民检察. 2018(21)
[9]被告人辩解对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的影响[J]. 刘环宇.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05)
[10]行贿罪的量刑[J]. 张明楷. 现代法学. 2018(03)
硕士论文
[1]论自首成立条件中的如实供述[D]. 李茴.湖南师范大学 2019
[2]职务犯罪自首认定[D]. 薛永刚.中国政法大学 2018
[3]特殊自首制度研究[D]. 蒋爱辉.湖南大学 2006
本文编号:2940808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ACT
引言
第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一、投案对象
(一)监察机关取代纪委、检察院成为主要投案对象
(二)司法机关从数量上看将成为次要投案对象
(三)贪污贿赂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充当中介角色
二、投案时间
(一)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监察机关发现
(二)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监察机关询问、讯问或者留置措施
(三)《自首立功解释》中规定的几种自动投案情形依旧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
三、投案方式
(一)常见的自动投案形式
(二)亲友“绑送”和“送首”的自首认定不同
(三)传唤、电话通知、单位转告到案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四、主观动机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第二章 贪污贿赂犯罪一般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认定
一、一般自首如实供述的内容
(一)主要犯罪事实
(二)共同犯罪事实
二、一般自首如实供述的时间
(一)如实供述时间应当限定在监察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
(二)“一审判决前”供述只适用于如实供述后翻供的情形
三、如实供述与被告人辩解的关系
第三章 贪污贿赂犯罪准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认定
一、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一)如何理解“未掌握”
(二)司法解释将“其他罪行”解释为“其他不同种罪行”为不当限缩
二、监察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时,如实供述同种罪行
(一)此处的“同种罪行”实际是指罪名相同的连续犯
(二)如何认定“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第四章 行贿类犯罪一般自首、准自首与特别自首的竞合
一、特别自首的立法目的和理论争议
(一)立法目的
(二)理论争议
二、行贿类犯罪一般自首、准自首与特别自首竞合时的认定
(一)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区别
(二)行贿类犯罪发生竞合时认定特别自首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系统论视阈下职务犯罪自首制度的应然转向[J]. 张旭,朱笑延. 长白学刊. 2020(02)
[2]浅析自首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J]. 杨敏. 法制博览. 2020(03)
[3]《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实施的基点、问题与路径[J]. 石经海. 现代法学. 2020(01)
[4]职务犯罪留置措施衔接刑事诉讼的基本逻辑[J]. 胡铭. 北方法学. 2019(04)
[5]论我国数量刑法学的构建[J]. 储槐植,何群. 中国法学. 2019(03)
[6]论监察法留置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高霞. 法制与社会. 2019(07)
[7]刑事诉讼视域下的国家监察机关:定位、性质及其权力配置[J]. 洪浩. 法学论坛. 2019(01)
[8]中英行贿犯罪立法之比较[J]. 梅文娟. 人民检察. 2018(21)
[9]被告人辩解对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的影响[J]. 刘环宇.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05)
[10]行贿罪的量刑[J]. 张明楷. 现代法学. 2018(03)
硕士论文
[1]论自首成立条件中的如实供述[D]. 李茴.湖南师范大学 2019
[2]职务犯罪自首认定[D]. 薛永刚.中国政法大学 2018
[3]特殊自首制度研究[D]. 蒋爱辉.湖南大学 2006
本文编号:29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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