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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起反杀防卫案谈犯罪阶层论之提倡

发布时间:2020-12-27 21:24
  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反杀防卫案在定性上发生了反转,除了对于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的理解不清,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固有的缺陷使得在解决此类疑难案件时显得力不从心。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内,犯罪构成与应受刑法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两个面向,从社会危害性出发判断行为性质是其必然的思维路径。而在犯罪阶层论的语境,行为才是思维的始点,决定行为法益侵害性的是具有严格位阶关系的各阶层的动态构成,从而可以避免从社会危害性入手所造成的先入为主的误判。在司法实践中提倡犯罪阶层论可以坚持理论服务实践的原则,从以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和犯罪阶层论并行逐步向犯罪阶层论的普及过渡。 

【文章来源】:社科纵横. 2020年06期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三起案件的比较
    (一)三起案件的差别
    (二)三起案件的相似之处
二、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的思维路径
    (一)犯罪构成与应受刑法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一体两面
    (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的思维始点
三、犯罪阶层论的思维路径
    (一)犯罪阶层论的实质是各阶层间的前后有序
    (二)行为是阶层论的思维始点
四、运用犯罪阶层论解决实务问题的路径
    (一)对三起反杀防卫案的阶层化分析
    (二)运用犯罪阶层论需注意的问题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犯罪构成模式改革的路径争论与建议[J]. 陈志军.  法学杂志. 2018(10)
[2]对话:刑法阶层理论的中国司法前景[J]. 陈兴良,周光权,付立庆,车浩.  中国应用法学. 2017(04)
[3]论刑法第13条功能定位——兼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应一律入刑[J]. 殷磊.  政治与法律. 2012(02)



本文编号:294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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