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数据的财产属性及其刑法保护路径
发布时间:2020-12-29 06:43
衍生数据是利用算法技术对散乱无序、难以直接应用的海量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处理而生成的预测型、统计型、指数型数据,具有超越原始数据的应用价值和商业价值。从物理特征来看,以非物质性电磁记录为载体的衍生数据不同于有体物及能量型无体物具备无形性、可复制性、非消耗性等自然属性,从法律特征来看,衍生数据具有非人格性、可控制性、价值性等财产属性,属于智力劳动创造的无形财产,即智力成果。在此基础上,衍生数据能以可视化方式呈现的信息表达形式和信息内容的结合体,与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基本吻合,非法获取并使用他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衍生数据的行为,不仅侵害数据控制者及处理者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扰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文章来源】:学术论坛. 2020年03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衍生数据刑法保护的困境
二、衍生数据作为智力成果的财产属性
(一)信息时代刑法语境中财产属性的重新界定
(二)衍生数据属于智力劳动创造的无形财产
三、衍生数据的知识产权客体定位
(一)衍生数据不符合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求的独创性
(二)衍生数据与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基本吻合
(三)创设数据专有权尚不具备法律基础
四、法益论下非法获取、使用衍生数据行为的性质
(一)个体财产法益:侵犯财产罪之否定
(二)经济秩序法益: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认定
五、结语
本文编号:2945204
【文章来源】:学术论坛. 2020年03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衍生数据刑法保护的困境
二、衍生数据作为智力成果的财产属性
(一)信息时代刑法语境中财产属性的重新界定
(二)衍生数据属于智力劳动创造的无形财产
三、衍生数据的知识产权客体定位
(一)衍生数据不符合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求的独创性
(二)衍生数据与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基本吻合
(三)创设数据专有权尚不具备法律基础
四、法益论下非法获取、使用衍生数据行为的性质
(一)个体财产法益:侵犯财产罪之否定
(二)经济秩序法益: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认定
五、结语
本文编号:294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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