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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冲突视角下网络表达权的边界及类型

发布时间:2020-12-29 21:39
  <正>法益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1。1872年,德国刑法学家宾丁在《规范论》中首次提出法益概念。同一时期,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刑法教科书》中将法益分为三类: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我国学者邵栋豪认为,"国家法益是指意识形态、基本制度和权力运作秩序,如国家制度、司法制度等;社会法益是指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公共秩序和基础条件,如公共安全、环境秩序等;而个人法益则是指与个体直接相关的各类权利,如生命健康、财产权等"2。从法益冲突的视角看,网络表达权边界的本质正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对表达权施加的限制。 

【文章来源】:青年记者. 2020年25期 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国家法益边界
    (一)煽动性言论与主权领土安全边界
    (二)泄露国家秘密与政治军事安全边界
社会法益边界
    (一)煽动性纯言论及象征性言论与政治秩序边界
    (二)商业谣言及诽谤与经济秩序边界
    (三)侵犯著作权言论与文化秩序边界
    (四)谣言与社会秩序边界
    (五)淫秽色情言论与道德秩序边界
个人法益边界
    (一)侮辱诽谤言论与个人名誉权边界
    (二)泄露个人身份与个人信息权边界
    (三)仇恨歧视类言论与民族平等权边界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J]. 宗志翔.  江西社会科学. 2012(06)
[2]论象征性言论及其保护[J]. 欧爱民.  时代法学. 2004(05)
[3]建立“国家安全学”初探[J]. 刘跃进.  国家安全通讯. 1999(01)



本文编号:294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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