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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时代惩治“精日”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0-12-29 22:33
  行为人实施精日行为并借助信息网络进行传播,致使社会危害性得到倍数扩张。以法益现实损害标准、法益重要性标准以及刑罚正当性标准作为犯罪化的综合判断标准,将情节严重的精日行为予以犯罪化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但是,当下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惩治精日行为,存在法理依据欠缺、保护法益不周以及规制范围受限等缺陷,难以建构清晰、完整的归责路线。对于精日行为等侮辱国格类犯罪行为,应以更具包容性的类型化方式进行体系性规制。在立法思路上,应适度扩张我国侮辱国格类犯罪的犯罪圈,形成稳定"罪群",并提升和完善构罪标准,与行政处罚形成有序衔接。在具体设置上,应在刑法第299条之后增加第299条之一,将应予处罚的侮辱国格行为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以及刑罚设置等一并予以规定。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年03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将情节严重的精日行为予以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
    (一)精日行为对重要集体法益造成现实损害
    (二)将精日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符合刑罚的正当性标准
    (三)将精日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符合刑法的保障法地位
    (四)将精日类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符合国际惯例
三、利用寻衅滋事罪惩治精日行为的适用逻辑及其不足
    (一)对上述争议问题的教义学解读
        1. 不应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
        2. 不应将网络空间秩序纳入公共场所秩序
    (二)利用寻衅滋事罪惩治精日行为之不足
四、不应利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惩治精日行为
五、利用刑法规制侮辱国格行为的完善进路
    (一)我国刑法关于侮辱国格犯罪的立法缺欠
    (二)具体的完善建言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犯罪化的根据[J]. 姜敏.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3)
[2]“精日”现象的成因、危害及治理对策[J]. 祝猛昌.  决策与信息. 2019(06)
[3]附属刑法及其利弊分析[J]. 王琪.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1)
[4]网络寻衅滋事罪中“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J]. 高哲远.  中国检察官. 2015(22)
[5]刑法适用应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以“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为例[J]. 张千帆.  法学. 2015(04)
[6]网络谣言如何扰乱了公共秩序?——兼论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理解与适用[J]. 卢恒飞.  交大法学. 2015(01)
[7]法律的空间“穿越”及其风险——从两高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发[J]. 马长山.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04)
[8]“双层社会”与“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J]. 于志刚,郭旨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3)
[9]《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J].   人民检察. 2013(23)
[10]《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人民司法. 2013(21)



本文编号:2946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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