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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盗窃罪之厘清——私转他人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的定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30 08:57
  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检察院、法院对于私转他人支付宝账户钱款这类行为存在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定性争议,这导致司法上的混乱,也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法院判决之所以出现差别,关键在于对支付宝是否实施了处分行为的理解产生分歧。本文以徐某私转他人支付宝钱款案为例,着眼于行为的本质特征,借助犯罪构成理论,围绕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关键处分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在私转他人支付宝账户钱款行为中,支付宝非实施处分行为的适格主体,其非但未实施处分行为且不具有处分意思,进而排除了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可能。反之认为将该类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更为准确。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S2期 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简述及问题提出
二、不同定性结果存在的争议及评析
    (一) 定性为诈骗罪的缘由及评析
    (二) 定性为盗窃罪的缘由及评析
    (三) 处分行为:不同定性的争议焦点
三、定性诈骗罪之批判
    (一) 被告人徐某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二) 支付宝不存在错误认识
    (三) 支付宝不是适格的实施处分行为的主体
    (四) 支付宝不具有财产处分权限
    (五) 支付宝不具有财产处分意识
四、定性盗窃罪之肯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构成诈骗罪[J]. 石坚强,王彦波.  人民司法(案例). 2016(11)
[2]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J].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6)
[3]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J]. 郑泽善.  时代法学. 2011(04)
[4]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刘明祥教授商榷[J]. 张明楷.  清华法学. 2008(01)
[5]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 张楚.  人文杂志. 2000(04)



本文编号:294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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