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统战领域监察工作特殊性的解决思路——监察法中监察对象的差别化界定

发布时间:2020-12-30 11:09
  "监察全覆盖"的首要任务在于理清监察对象。监察对象的认定标准由"行使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组成。然而,在统战领域开展监察工作中,特别是面对统一战线工作中党外代表人士、宗教界人士(如寺庙住持)等该不该开展监察,目前却没有明确的理论依据。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协调衔接,可以将刑法理论运用到"公职人员"的认定标准中,提出公职人员差别化定义。同时,对"行使公权力"进行类型化和差别化研究,明确相关行为的性质。在结合两者的基础上,明确相关特定对象是否应当受到监察。 

【文章来源】: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认定监察对象的不同观点与批判
    (一)国内有关监察对象界定的分歧
    (二)对当前各观点的批判
        1. 身份说的缺陷
        2. 功能说的不足
        3. 复合说的缺点
三、监察对象定义的差别化界定
    (一)监察对象差别化界定的正当性依据
    (二)监察对象差别化认定的基础构建
四、监察对象的类型化界定
    (一)坐标一:国家权力行为中的对内管理行为
    (二)坐标二:国家权力行为中的对外管理行为
    (三)坐标三:社会权力行为中的对内管理行为
    (四)坐标四:社会权力行为中的对外管理行为
    (五)坐标五:公共服务行为中的对内管理行为
    (六)坐标六:公共服务行为中的对外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个别化解释[J]. 姜涛.  清华法学. 2019(01)



本文编号:294753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94753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eaa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