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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的刑事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0-12-30 23:05
  信息时代的到来催生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重要载体,在刑法宏观运行体系、刑法中"人"的主体性、刑法归责原则、刑法分则中交通类犯罪的调适等方面,都对传统刑法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刑法、刑法体系以及刑法思维方式应积极应对和主动回应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趋势,首先要理性面对自动驾驶汽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刑法不应主动介入;及时调整刑事政策以应对清晰的类型化犯罪;运用刑事法解释逐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涉及的问题;加强刑事立法根本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本源性问题。由此,使自动驾驶汽车始终奔跑在法治的轨道上,在现实世界中发挥积极作用,并使刑法运行体系更具有智慧,进而提升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04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及其对法律的影响
    (一) 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
    (二) 自动驾驶汽车对法律的影响
二、自动驾驶汽车对传统刑法提出的挑战
    (一) 对刑法宏观运行体系的影响
    (二) 对传统刑法中“人”的主体性之扩张
    (三) 对传统刑法归责原则的冲击
    (四) 对刑法分则中交通类犯罪的调试
三、刑法应对自动驾驶汽车之路径选择
    (一) 理性面对自动驾驶汽车而刑法不应主动介入
    (二) 及时调整刑事政策以应对清晰的类型化犯罪
    (三) 运用刑事法解释逐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涉及的问题
    (四) 加强刑事立法以根本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本源性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司晓,曹建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2]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J]. 张文显.  清华法学. 2017(04)
[3]论俄罗斯刑法的犯罪本质之争及中国反思[J]. 徐岱,韩劲松.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04)
[4]人是机器的尺度——论人工智能与人类主体性[J]. 张劲松.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7(01)
[5]低成本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之道[J]. 张贤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02)
[6]恢复性司法的刑事政策价值及中国引入的模式[J]. 徐岱,王军明.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1)
[7]活着的法律宣谕者——《司法过程的性质》与卡多佐的司法艺术[J]. 许章润.  环球法律评论. 2004(02)
[8]刑法关怀与刑法解释[J]. 徐岱.  当代法学. 2004(01)
[9]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J]. 张保生.  法学评论. 2001(05)



本文编号:294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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