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行贿罪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31 01:00
  行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在全国反腐败斗争中除了坚决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之外,行贿犯罪也属于打击的一个重点。近几年我国查处的行贿犯罪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对行贿罪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也越来越集中,例如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贿赂范围的认定标准、特殊类型的行贿罪认定、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以及对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分等。论文通过对行贿罪认定中存在的上述疑难问题展开分析研究,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适用于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另外,行贿人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财物,并由第三方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性服务”以及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信息均属于贿赂的范围。而且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加速费”、进行“情感投资”或提供“长期无息借款”、“高息贷款”的行为均构成行贿罪。除此之外,应当将行贿意志以及行贿所获得的利益归属作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区分标准。 

【文章来源】:长春理工大学吉林省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引言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适用于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
二、贿赂范围的认定
    (一)“性服务”是否属于贿赂范围
    (二)利益信息是否属于行贿罪的贿赂范围
三、特殊类型行贿罪的认定
    (一)“加速费”与行贿罪的认定
    (二)“感情投资”与行贿罪的认定
    (三)“借贷型”行贿的认定
四、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一)行贿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二)行贿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五、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分
    (一)行贿罪与单位犯罪区分标准的不同观点
    (二)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合理区分标准
结论
参考文献
详细摘要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性贿赂”是否需要入罪的理性思考[J]. 杨兴培.  法治研究. 2013(11)
[2]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限之司法认定[J]. 董桂文.  人民检察. 2013(12)
[3]新问题还是老问题:性贿赂的入罪与出罪[J]. 康均心.  法治研究. 2013(02)
[4]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J]. 刘英,王波峰.  法制与社会. 2012(32)
[5]关于特殊形式贿赂的立法缺陷及完善[J]. 韩文彦.  法制与社会. 2007(05)
[6]贿赂的范围——以“性贿赂”为视角[J]. 莫洪宪,叶小琴.  当代法学. 2006(03)

硕士论文
[1]论行贿罪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D]. 冼海丹.华南理工大学 2016
[2]论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D]. 张亚楠.贵州大学 2016
[3]信息贿赂犯罪探究[D]. 刘旸.华东政法大学 2012
[4]论行贿罪的认定[D]. 王体波.吉林大学 2006



本文编号:294863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94863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2cbd***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