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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行为类型分析——以犯罪链解构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1-01 04:57
  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在实践中呈现规模化、组织化和集团化的特征,犯罪链条繁杂,是典型的产业链式共同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准确地认定此类共同犯罪的罪责,是贯彻罪刑均衡原则的前提。但实践中日趋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呈现出罪责认定唯数额论、主从犯类案不同判、共犯量刑轻重失衡等裁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达成罪刑均衡的司法目标。产生裁判误区的原因在于传统审理思维下的罪责认定方式不全面,具体表现为共同犯罪事实认识片面、主从犯划分标准单一和单位内部人员定位模糊等。以犯罪链解构为视角,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的罪责认定方式是多维度和体系化的,突出整体分析犯罪链结构与犯罪事实的意识,反映出共犯人之间地位及责任的层次性和相对性。该方式具有可借鉴操作的现实意义。以G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为实证样本,结合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的行为特征,梳理并反思该类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而提出有序地建构多维度和体系化的罪责认定路径。该路径建构首先从主从犯的科学划分入手,提出划出走私核心行为和塑造系统的认定基准。其次以加入"第一主犯"和"末端从犯"的概念为切入点,比较犯罪链共犯人的责任主次。再者通过... 

【文章来源】:法治社会. 2020年04期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实践现状:产业链下的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的数据解读
    (二)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的行为特征
        1. 犯罪主体多元化
        2. 犯罪链条产业化
        3. 共犯结构复杂化
二、司法困境: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的裁判误区
    (一)主从犯类案不同判
    (二)共犯量刑轻重失衡
    (三)罪责认定唯数额论
三、成因分析: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的裁判反思
    (一)共同犯罪事实之认识片面
    (二)主犯与从犯划分标准单一
    (三)单位内部参与人定位模糊
四、构建路径: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罪责认定方式
    (一)主犯与从犯的科学划分
    (二)共犯人主次责任的比较
    (三)角色排位及其罪责次序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单位走私犯罪中的主从犯相关问题研究[J]. 聂文峰,刘洋.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8(02)
[2]经济犯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解决路径[J]. 毛玲玲.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06)
[3]犯罪的产业化趋势及侦查对策[J]. 马忠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6)
[4]“互联网+”走私犯罪调查[J]. 汪文涛,花耀兰.  方圆. 2016(07)
[5]数额犯中数额认识错误的评判[J]. 肖业忠.  政法论丛. 2014(04)
[6]论中国特色的犯罪参与体系[J]. 刘明祥.  中国法学. 2013(06)
[7]中国犯罪参与体系的性质及其特色——一个比较法的分析[J]. 钱叶六.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6)
[8]走私犯罪案件中主从犯如何认定[J]. 吴铭泽.  中国审判. 2011(05)
[9]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J]. 项谷,张菁.  犯罪研究. 2009(02)
[10]论唐代的共同犯罪及首从犯认定[J]. 刘高勇.  兰州学刊. 2006(04)



本文编号:295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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