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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适用《刑法》第330条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01 05:42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意见》)。根据《疫情防控意见》规定,适用于妨害甲类传染病防控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也适用于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针对此项规定,《疫情防控意见》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进行了创设性规定?为解决这一争议,本文论证了《疫情防控意见》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于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具有合法性,并未进行创设性规定。同时在文中界定了此罪的适用范围,以避免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混淆。分析目前我国《刑法》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的缺陷,对此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在重大疫情期间充分发挥该罪维护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功能。 

【文章来源】: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概述
    (一)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规定及“唤醒”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针对传染病防控的管理秩序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强制性规定
        3. 本罪成立的结果性要件为“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
        4.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5. 本罪的主观属于过失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合法性分析
    (一)妨害传染病适用新冠肺炎传染病有法律追诉依据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1.《疫情防控意见》的扩张解释符合立法者的目的
        2. 并未超出文义射程
三、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控罪的立法完善
    (一)扩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罚范围
    (二)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控罪的“实害犯”与“危险犯”的量刑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的比较与借鉴[J]. 竹怀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6(01)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几个构成要件问题[J]. 孟庆华.  法学论坛. 2004(01)



本文编号:29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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