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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实质条件及其评估保障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1 19:33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假释适用的关键,它反映了假释的价值追求。我国1997年刑法将"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作为假释的实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进行了解释,但"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仍不清晰。针对理论质疑与操作的困难,《刑法修正案(八)》将假释的实质条件修改为"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考察各国有关假释条件的规定,虽然各不相同,但"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在实践中必须坚持的本质条件。需要引入以"善良公民"为中心的"再犯评估"系统,构建相应的保障机制。如此,我国的假释工作才会取得更大的进展。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19年05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假释实质条件规定之回眸
    (一)理想化的预测结果欠缺可操作性
    (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误判责任难以明确
    (三)过于严格的规定使假释和减刑适用不均衡
    (四)假释预测结果科学而相关执行行为与执行理念相悖
    (五)“不致再危害社会”与假释规定本身存在矛盾
    (六)严格的条件规定使我国假释率持续走低
二、假释条件之立法修正
三、域外假释实质条件之考察
    (一)关注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表现
    (二)关注个人的生活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关注被害人损失的修复
    (四)关注社会的承受能力
四、假释实质条件之完善与评估保障机制
    (一)“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之双面评价
    (二)引入以“善良公民”为中心的“再犯评估”系统
    (三)假释实质条件贯彻之保障机制
        1.预测机构和流程的设置。
        2.预测误差责任的承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J]. 湖北省监狱局课题组,陈文贵,黄勇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03)



本文编号:295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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