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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口罩类涉疫案件的刑事认定

发布时间:2021-01-03 02:53
  疫情时期,检察机关办理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非医用口罩、"三无"口罩等案件时,应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一次性外科口罩和医用防护口罩认定为医疗器械,以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推荐标准、注册产品标准及《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作为涉案口罩的检验依据。对涉案物品质量的检测,应当由司法办案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时,系想象竞合,应根据犯罪数额等因素,确定各罪名的法定刑后,择一重罪论处。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2020年06期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行为的认定
    (一)医用口罩是否属于医疗器械
    (二)“不符合标准”的认定
    (三)如何判断“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四)无证经营医用口罩行为的认定
    (五)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二、销售假冒伪劣非医用口罩行为的认定
    (一)“不合格产品”的认定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
    (三)“哄抬物价”的认定
    (四)犯罪数额的认定
    (五)主观明知的认定
    (六)罪名的适用
三、销售“三无”口罩行为的认定
    (一)“三无”口罩检测依据的确定
    (二)罪名的适用



本文编号:295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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