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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3 07:11
  本文通过对推定理论的阐述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法律推定型犯罪。当司法机关经过充分调查之后证实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而该国家工作人员又不能对差额巨大的财产之来源做出合理解释,便可以推定该项巨额财产为非法所得,同时推定主观上是明知非法所得而持有;通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各种学说观点的分析梳理,从本罪所要的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的角度剖析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应该是持有,该罪是持有型犯罪即持有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就构成犯罪。“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的”既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也不是程序性要件,而是阻却推定成立的出罪路径;明确说明来源的类型、内容以及说明的程度,是认定本罪非法所得的不明财产的前提,关于不明财产的认定主要涉及赌资、经商所得、红包礼金以及隐瞒的境外存款四个方面,前三类财产来源在认定时应着重关注来源是否具有可能性和合理性而不是关注来源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证据对财产数额进行估算。隐瞒境外存款同时该项存款来源不明的,应当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境外存款应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非法所得。实践中通常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单独犯...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览
    1.1 本罪是法律推定型犯罪
        1.1.1 本罪作为法律推定型犯罪的理论基础
        1.1.2 本罪推定的内容
    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是持有
        1.2.1 实行行为的理论聚讼
        1.2.2 观点评析
        1.2.3 本文观点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明财产的认定
    2.1 对不能说明来源的理解
        2.1.1 “不能说明”的类型
        2.1.2 “不能说明”的内容
        2.1.3 “不能说明”的程度
    2.2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2.1 赌资的认定
        2.2.2 经商所得与红包礼金的认定
        2.2.3 隐瞒境外存款的处理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犯的认定
    3.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共犯的理论聚讼
        3.1.1 肯定说
        3.1.2 否定说
        3.1.3 限制肯定说
    3.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共犯的类型化分析
        3.2.1 家庭成员中只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
        3.2.2 家庭成员中二人或二人以上是国家工作人员
    3.3 本文观点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的认定
    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的理论聚讼
        4.1.1 肯定说
        4.1.2 否定说
    4.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适用的具体分析
    4.3 本文观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5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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