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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条款的行为与后果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04 06:12
  实践中,对妨害公务罪的第五款即暴力袭警条款的适用标准存在争议。本文试从某中院裁判以及学界讨论出发探索适用妨碍公务罪第五款之行为标准与后果标准。笔者认为,应当将行为人实施的反抗、挣脱行为,软暴力、无形力妨碍行为以及对物品实施的但不具有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可能性的行为排除在第五款适用范围之外,并在判断行为标准的基础上,再对人民警察人身损伤情况进行考量,适用第五款的行为通常为造成了轻微伤及其以上损伤。 

【文章来源】:决策探索(下).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
二、不同认定标准的意见
三、B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标准分析
四、学界观点认定标准分析
    (一)学界认定标准
    (二)学界认定标准评析
五、适用第五款标准之确立
    (一)行为标准
    (二)损伤后果标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的认定[J]. 李文.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05)
[2]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J]. 于宾.  中国检察官. 2016(24)
[3]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条款的法律适用[J]. 郭喜鸽.  天津法学. 2016(04)



本文编号:295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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