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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刑法定位问题之探讨

发布时间:2021-01-05 01:50
  小额贷款公司的刑法定位备受争议,理论上形成了金融机构说、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说、非金融机构说三种观点,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突出。对刑法规制的金融机构进行阐释应当坚持严格解释立场,遵循刑法教义学基本原理。从法定犯违法从属性原理看,只有先被认定为金融学和行政法上的金融机构才可能被评价为刑法规制的金融机构;从同质解释原理看,小额贷款公司与刑法分则18个涉金融机构犯罪中明示列举的金融机构不具有同质性。从法益保护目的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封闭在公司内部,不可能引发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不可能侵害系统性安全这一法益。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是刑法规制的金融机构。 

【文章来源】:研究生法学. 2020年02期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刑法规制的金融机构
    (一)刑法理论上小额贷款公司定位的争议
        1. 金融机构说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说
        2. 非金融机构说
    (二)司法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定位的困境
二、基于法定犯违法从属性原理的非金融机构定位之初探
    (一)小额贷款公司行政法定位之判断
    (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学定位之判断
三、基于同质解释原理的非金融机构定位之力证
    (一)应当与明示列举的金融机构具有相同性质和职能
    (二)应当与明示列举的金融机构具有相同的系统重要性
    (三)应当与明示列举的金融机构受到相同程度的严格监管
    (四)应当与明示列举的金融机构走相同的立法程序
四、基于法益保护原理的非金融机构定位之补证
    (一)涉金融机构犯罪的保护法益
    (二)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危及系统性安全
余论



本文编号:295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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