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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6 12:42
  关于结果加重犯,刑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一些争议。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观罪过方面;二是因果关系的问题;三是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在主观罪过方面,应当包含故意。也就是说,在抢劫中故意杀人的,或者为了抢劫预谋杀人的,只定抢劫罪一罪,适用结果加重犯的处罚。但是行为人在抢劫后故意杀人的,此时杀人行为并不是为了顺利地实施抢劫行为,所以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比较合适。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应当引入直接性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基本行为(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加重结果(重伤、死亡)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关联性。在直接性要件的运用上,又会出现三种不同情形:第一种是行为人的行为介入;第二种是第三人的行为介入;第三种是被害人的行为介入。对于不同的情形应当进行不同的处理。关于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抢劫罪的基本罪肯定存在未遂的情形,那么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也应当存在未遂形态,当然如果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主观心态是过失,没有造成死伤结果当然也不成立未遂。但如果行为人出于杀害的故意进行抢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加重结果,这种情形是存在未遂的。至于既遂与未遂如何区分,应当与抢劫罪的基本罪的既未遂问题分开,直... 

【文章来源】:云南大学云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现状及问题的提出
    (一) 研究现状
    (二) 问题的提出
二、抢劫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
    (一) 为抢劫而预谋杀人
    (二) 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
    (三) 抢劫后故意杀人
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因果关系
    (一) 直接性要件的运用
    (二) 禁止间接处罚
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未遂问题
    (一) 是否存在未遂
    (二) 如何区分既遂与未遂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基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关系的反省[J]. 徐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2]结果加重犯直接关联性理论的本源性反思[J]. 刘灿华.  现代法学. 2017(01)
[3]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实质区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 柏浪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6)
[4]结果加重犯复杂罪过形式研究[J]. 吕哲.  法学杂志. 2016(05)
[5]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J]. 孙运梁.  政法论坛. 2016(01)
[6]抢劫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J]. 田秉远.  河南社会科学. 2015(12)
[7]论升格法定刑的适用根据[J]. 张明楷.  法律适用. 2015(04)
[8]论结果加重犯的直接性关联[J]. 李晓龙.  法学. 2014(04)
[9]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J]. 陈洪兵.  法学论坛. 2013(05)
[10]论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以抢劫、强奸等罪的结果加重犯为例[J]. 金泽刚.  东方法学. 2013(04)

博士论文
[1]结果加重犯研究[D]. 刘佩.吉林大学 2012



本文编号:296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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