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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股型”受贿罪的立法疏理及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1-07 02:52
  以收受干股之名行受贿之实,一直成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受贿类型。对这类型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制除了刑法之受贿规定外,还包括公司法及公务员法。"收受干股型"受贿的主要情形,在刑法理论界大致可划分为三种,第一,纯粹的"收受干股型"受贿;第二,变相的"收受干股型";第三,受贿和交织的"收受干股型"受贿。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种受贿方式因其种类不同,所以导致其在具体认定受贿数额时,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因所持干股所得的分红是否因计算在内,以以及在股权发生转让时是否应按照转让款对其受贿数额予以认定,这些都是在法学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本案主要从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概念、特征入手,通过疏理我国关于该种受贿方式的立法状况,发现其存在之不足处,提出补充和完善的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农村教育. 2019,(2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干股型”受贿的概念
三、“干股型”受贿的具体形态
    (一)纯粹的“收受干股型”受贿
    (二)变相的“收受干股型”受贿
    (三)交织的“收受干股型”受贿
四、“干股型”受贿所存在的立法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对受贿数额之认定在立法还需进一步完善
        1. 对于红利,应当将其作为全部受贿数额而非所取提犯罪孳息
        2. 转让标准的适用应关注在受贿既遂、未遂数额的认定上
    (二)受贿既遂标准还需明确
五、结语



本文编号:296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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