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果加重犯的客观限制
发布时间:2021-01-11 23:06
结果加重犯因源于自陷禁区理论而一度被视为“结果责任的残余”,学界因其法定刑的特别加重展开过激烈的存废之争。在刑法责任主义得以贯彻的今天,支持论者不断的解释修正才为结果加重犯的立法筑牢了根基,其中危险性说又奠定了限制结果加重犯的理论基石。本文通过结果加重犯司法认定现状的展示和基础理论的回顾,试图明晰其加重处罚依据之“特殊不法”的内涵,从而厘清我国结果加重犯的法定范围,为结果加重犯的客观限制提供路径。全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结果加重犯司法认定现状的展示。笔者通过对国内代表性案例的简要介绍,发现了结果加重犯司法认定的现状十分混乱,尤其体现在第二层次因果关系(基本行为和重结果之间)的判定上。实践中除了承认直接因果关系和条件说外,还引用“必然因果关系”这样的哲学概念,甚至在未论及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就对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予以肯定。刑罚设置如此之重,而实践中的认定却标准不明,这一乱象令人担忧。第二部分涉及对结果加重犯基础理论的回溯和独立价值的探究。笔者由学界对结果加重犯展开的存废争议,总结出“加重处罚依据”这一焦点问题,认为“复合形态说”和“危险性说”都有可取之处,提出了符合我国立法实际的...
【文章来源】:山西大学山西省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结果加重犯的滥用
(一)被害人自己行为
(二)行为人其他行为
(三)第三人行为
二、对结果加重犯进行限制的法理
(一)结果加重犯的基础理论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2.结果加重犯的滥觞
3.结果加重犯的法制沿革
(二)结果加重犯的存废争议
1.早期观点
2.近期争议
(三)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依据
1.单一形态说
2.复合形态说
3.危险性说
4.本文观点:“复合——危险”二元说
三、结果加重犯的客观限制路径
(一)结果加重犯的规范路径
1.立法论视角:降低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
2.解释论视角:现刑反制结果加重犯的构成
(二)结果加重犯法定范围限制
1.重结果应属加重构成要件而非加重量刑规则
2.重结果应在性质或程度上重于基本结果
3.我国结果加重犯的法定范围和类型
(三)“超和刑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限制
1.我国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纷繁学说
2.德国直接性关联理论的法理思考
3.基本行为内含致重结果的固有危险
4.重结果与基本行为之间具备近因关系
结论
参考文献
发表文章目录
致谢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本文编号:2971649
【文章来源】:山西大学山西省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结果加重犯的滥用
(一)被害人自己行为
(二)行为人其他行为
(三)第三人行为
二、对结果加重犯进行限制的法理
(一)结果加重犯的基础理论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2.结果加重犯的滥觞
3.结果加重犯的法制沿革
(二)结果加重犯的存废争议
1.早期观点
2.近期争议
(三)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依据
1.单一形态说
2.复合形态说
3.危险性说
4.本文观点:“复合——危险”二元说
三、结果加重犯的客观限制路径
(一)结果加重犯的规范路径
1.立法论视角:降低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
2.解释论视角:现刑反制结果加重犯的构成
(二)结果加重犯法定范围限制
1.重结果应属加重构成要件而非加重量刑规则
2.重结果应在性质或程度上重于基本结果
3.我国结果加重犯的法定范围和类型
(三)“超和刑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限制
1.我国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纷繁学说
2.德国直接性关联理论的法理思考
3.基本行为内含致重结果的固有危险
4.重结果与基本行为之间具备近因关系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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