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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为标准的规范化判断及展开

发布时间:2021-01-11 19:57
  由于教唆行为本身难以类型化,故需要为教唆行为的认定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教唆犯的成立应当首先符合教唆行为本身的行为构造,同时也需要被教唆者实行了侵害法益的客观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作为一种规范化的判断,对教唆的内容应当建立在社会经验的理解之上并结合特定的客观因素进行具体的考察。对片面教唆的概念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在设定片面教唆处罚界限上应采取实质的判断并充分注意片面教唆与片面帮助的区别。要成立违法且有责的教唆犯,还需要教唆者具备责任要素——教唆故意。学界并不承认过失的教唆,故过失的教唆者应与被教唆者按照共同正犯进行处罚。教唆故意的明确性应该从实行行为类型与不法程度两个方面进行展开。 

【文章来源】:警学研究. 2020,(03)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例切入
二、教唆行为的构造与成立条件
    (一)教唆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的因果性
    (二)教唆行为的危险性
三、教唆行为的方式及不同语境下的包摄
    (一)教唆行为的方式
    (二)教唆行为在不同语境下的包摄
        1. 教唆内容可能具备的语义范围。
        2. 特定因素对教唆行为成立的限制。
四、片面教唆行为的处罚界限
五、教唆故意的认定
    (一)过失教唆行为的解决方案
    (二)教唆故意的范围与界限
        1. 对实行行为类型的认识也是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更严格的来讲是对同一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2. 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比较容易把握,这是因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可以规制故意的认识内容。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教唆故意的明确性[J]. 高巍.  政法论坛. 2018(04)
[2]正犯共犯间违法性量差的刑法解释[J]. 周啸天.  清华法律评论. 2014(01)



本文编号:297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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