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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

发布时间:2021-01-12 22:39
  随着科学的进步,人工智能的理论和技术愈发成熟,其发展方兴未艾,但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犯罪风险对生活造成一定的冲击,法律问题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因此,传统刑法也需要对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提前性展望。目前人类暂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其不具备独立意识和人类理性,法律不应赋予其主体资格,不应肯定其刑事责任主体的身份。因此,如何处理好既能应对人工智能产生的风险又不阻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刑法要直面的问题。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1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设立弱人工智能为刑事主体的局限性
    (一)不具有实质性的情感和独立意识
    (二)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三)刑罚的不适应性
三、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之构想
    (一)维持传统责任主体故意犯罪的规制
    (二)构造过失犯罪的惩罚规制
四、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批判[J]. 韩旭至.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2]机器人的权利——二十一世纪的技术、文化和法律(上)[J]. Phil McNally,Sohai Inayatullay,邵水浩.  世界科学. 1989(06)



本文编号:297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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