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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方式中侵财犯罪的定性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1-01-13 04:20
  第三方支付方式中的新型侵财犯罪,尚未脱离既有的刑法规制范畴,所谓的"诈骗""盗窃"对立,也应在解释论层面予以消解。为了合理界定新型侵财犯罪的本质,需要明确夺取类犯罪与交付类犯罪的罪质特征,需合理区分财产性利益与无形财物的界限,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财物"数字化财产"的属性,将偷换扫码端口和转移他人支付宝余额或余额宝账户内资金的侵财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坚守"机器不能被骗"的立场,同时鉴于诈骗类犯罪的"诈骗"内涵,宜将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侵犯支付后端所绑定银行卡的行为按信用卡诈骗罪认定。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20)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现状:第三方支付方式中侵财犯罪的罪质判定
    (一)第三方支付方式中侵财犯罪以“盗窃”定性的情形
    (二)第三方支付方式中侵财犯罪以“诈骗”定性情形
二、现状成因:第三方支付方式中侵财行为的定性
    (一)被害人视角的分析
        1.被害人的确定。
        2.损失内容的确定。
        3.财产损失的原因。
    (二)行为方式维度的思考
        1.诈骗罪的行为样态。
        2.盗窃罪的行为样态。
三、路径探究:第三方支付方式中侵财行为定性的应然逻辑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端口领域:偷换二维码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理财或备付金领域:转移余额或余额宝资金构成盗窃罪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信贷领域:冒领信贷产品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后端领域:转移信用卡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窃取财产性利益[J]. 刘明祥.  政治与法律. 2019(08)
[2]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的刑法规制误区及其匡正[J]. 杨志琼.  政治与法律. 2018(12)
[3]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4]三角诈骗的类型[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7(01)
[5]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 张明楷.  中外法学. 2016(06)
[6]冒用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行为定性——以花呗为例的分析[J]. 马寅翔.  法学. 2016(09)
[7]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 黎宏.  清华法学. 2013(06)
[8]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J]. 刘宪权.  法学. 2012(07)



本文编号:297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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