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风险与刑法应对
发布时间:2021-01-13 15:31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日益成熟,人工智能逐渐渗透进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代表人工智能时代已然到来。人工智能行为的拟人化使其可以代替人类从事高难度的生产活动,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使其能够帮助人类存储处理庞大的数据信息,同时,由于其具备深度学习能力、能够自主决策,还可以分担人类工作独立进行活动。然而,人工智能并非是绝对安全的,科技的进步导致涉人工智能犯罪相比传统犯罪形式带来了更大的刑法风险:在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的场合中,会产生新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场景,造成传统刑法中的罪名和量刑幅度无法明确适用;在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的场合中,人工智能中存储和处理过程中的数据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在人工智能超出人类控制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场合中,因为人工智能实施犯罪行为的自主性和决策的不可预测性,导致在认定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会面临难以判定刑事责任主体的困境,同时这种自主性和不可预测性会使得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制造者和使用者对其的管理义务增大,并且造成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如果放任人工智能自由发展而不予规制,必然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为了创造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也为了保障人工智能规范、安全地发展,如何应对涉人工智...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概述
(一)人工智能的概述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风险
(一)“工具利用型”犯罪的刑法风险
(二)“犯罪对象型”犯罪的刑法风险
(三)“人工智能失控型”犯罪的刑法风险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风险之基本应对立场
(二)“工具利用型”犯罪的刑法应对路径
(三)“犯罪对象型”犯罪的刑法应对路径
(四)“人工智能失控型”犯罪的刑法应对路径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 彭景理.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
[2]自动驾驶场景下过失犯归责困境巡检与路径选择——以规范归责模式为视角[J]. 王霖. 河北法学. 2020(03)
[3]“工具利用型”人工智能犯罪风险及治理[J]. 朱一玮.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19(06)
[4]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否定说的回应[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9(05)
[5]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张成东. 时代法学. 2019(05)
[6]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张金钢.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9(08)
[7]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J]. 刘宪权. 比较法研究. 2019(04)
[8]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体系不必重构[J]. 冀洋. 比较法研究. 2019(04)
[9]人工智能时代下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的“是”与“非”[J]. 张旭,杨丰一.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10]论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定位[J]. 孙杰.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硕士论文
[1]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致害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D]. 高昕.吉林大学 2019
本文编号:2975112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概述
(一)人工智能的概述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风险
(一)“工具利用型”犯罪的刑法风险
(二)“犯罪对象型”犯罪的刑法风险
(三)“人工智能失控型”犯罪的刑法风险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风险之基本应对立场
(二)“工具利用型”犯罪的刑法应对路径
(三)“犯罪对象型”犯罪的刑法应对路径
(四)“人工智能失控型”犯罪的刑法应对路径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 彭景理.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
[2]自动驾驶场景下过失犯归责困境巡检与路径选择——以规范归责模式为视角[J]. 王霖. 河北法学. 2020(03)
[3]“工具利用型”人工智能犯罪风险及治理[J]. 朱一玮.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19(06)
[4]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否定说的回应[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9(05)
[5]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张成东. 时代法学. 2019(05)
[6]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张金钢.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9(08)
[7]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J]. 刘宪权. 比较法研究. 2019(04)
[8]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体系不必重构[J]. 冀洋. 比较法研究. 2019(04)
[9]人工智能时代下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的“是”与“非”[J]. 张旭,杨丰一.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10]论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定位[J]. 孙杰.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硕士论文
[1]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致害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D]. 高昕.吉林大学 2019
本文编号:297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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