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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论与实务上的规范判断

发布时间:2021-01-16 13:04
  虽然我国实务上明确根据客观归责论说明裁判理由的案件很少,但客观归责论所揭示的规范判断方法对于判断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限定处罚范围都很重要,因果关系的相当性说与客观归责论的差异也是根本性的。客观归责论所指明的刑法规范判断方向是完全正确的,至于是否非得使用客观归责论的相关术语,是否必须按照制造风险与实现风险的进路进行思考,并非问题的关键。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分析实行行为违反何种行为规范以及其危险性何在、其是否直接指向结果等,就可以认为实务上承认或接受了客观归责论的规范思考。当然,实务上应当针对行为危险性是否存在、结果如何具体地进行归属的判断等较为复杂的情形进行规范维度的审慎检验,并应关注客观归责论在正当防卫等领域的适用可能。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28(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实务上采用客观归责论的必要性
    (一) 实务上需要规范思考而不能仅做事实性思考
        1. 经验判断和规范判断之间具有递进关系
        2. 实务上不进行规范思考就无法实质判断行为的违法性
    (二) 实务上的因果关系相当性判断不能取代规范思考
    (三) 规范思考背后具有特殊的政策考量
二、规范思考与客观归责论的司法运用
    (一) 我国法院完全按照客观归责论下位判断规则所做的探索
    (二) 实践中的规范思考大多在无意识中完成
    (三) 行为制造风险的特别判断
        1. 过失犯
        2. 中性业务活动 (中立帮助行为) 的可罚性
    (四) 实现法益风险的司法判断
    (五) 规范保护目的与实现风险的判断
三、实务上应当关注客观归责论的射程问题
结语:实务的应有态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性业务活动与帮助犯的限定——以林小青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为切入点[J]. 周光权.  比较法研究. 2019(05)
[2]客观归责论在我国的本土化:立场选择与规则适用[J]. 孙运梁.  法学. 2019(05)
[3]中立的帮助行为与客观归责理论[J]. 姚万勤.  法学家. 2017(06)
[4]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J]. 刘艳红.  中外法学. 2011(06)



本文编号:298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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