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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益理论的教义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16 22:23
  传统刑法理论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有争议,而据刑法教义学的法益理论可寻得解决路径:以多元法益论为基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益保护应当有制度和个人两个维度——制度的法益处于第一阶层,其判断要求是否有利于个人的法益的保护;个人的法益属于第二阶层,其判断需要将行为进行类型化,进而合理入罪。 

【文章来源】:医学与法学. 2020,12(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所在与解决路径
    (一)法益理论的意义
        1. 法益理论的功能。
        2. 传统理论的困局。
    (二)法益理论的概念嵌入
        1. 集体法益内容空洞化导致处罚范围扩大。
        2. 法益理论不具备批判立法功能。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法益冲突
    (一)“制度依存型”法益
        1.“制度依存型”法益的优先顺位。
        2.“制度依存型”法益的抽象性。
    (二)多元法益理论的优越性
        1. 一元法益论的阙如。
        2. 多元法益论的优越。
    (三)多元法益论的路径选择
        1. 法益并列关系的弊端。
        2. 法益位阶关系的提倡。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教义学分析
    (一)入罪的判断路径
        1. 制度的法益是形式判断的标准。
        2. 个人的法益是实质判断的根据。
    (二)不同位阶保护的法益认定原则
        1. 制度的法益认定与《宪法》契合。
        2. 个人的法益认定以犯罪类型化为标准。
四、结语



本文编号:298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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