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商家优惠补贴行为以诈骗罪定性之质疑——以财产性利益为切入
发布时间:2021-01-21 09:17
司法实践中对骗取商家优惠补贴行为以诈骗罪定性的做法并不妥当。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尚存在争议。并且,即便是承认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但财产性利益的核心是债权上请求权,优惠补贴只是网络平台单方给予消费者的福利和好处,就这一凭证的性质而言不符合权利特征。
【文章来源】:河北企业. 2019,(1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诈骗罪的行为对象
三、刑法典对刑法理论的制约
四、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J]. 张明楷. 法商研究. 2005(05)
本文编号:2990892
【文章来源】:河北企业. 2019,(1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诈骗罪的行为对象
三、刑法典对刑法理论的制约
四、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J]. 张明楷. 法商研究. 2005(05)
本文编号:299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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