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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疑难问题研究(英文)

发布时间:2021-01-21 17:04
  近年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设立的合理性遭到质疑。主要原因在于该罪定罪量刑标准缺少可操作性、责令要件削弱安全保障功能、主观方面不明确、结果要件范围过窄。虽然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升了本罪可操作性,但对扩大规制范围无济于事,还是应当通过立法调整,删除"责令要件",明确过失罪过,增加危害结果情形,以扩大本罪规制范围,发挥安全保障功能。 

【文章来源】:China Legal Science. 2020,8(03)

【文章页数】:2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风险社会视阈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法教义学分析[J]. 叶良芳.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9(06)
[2]“二分法”视野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划界[J]. 于冲.  当代法学. 2019(05)
[3]习近平的网络安全治理观[J]. 张绍荣,代金平,张晓歌.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两面性解读[J]. 李本灿.  法学论坛. 2017(03)
[5]论信息网络技术滥用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J]. 刘宪权.  政法论坛. 2015(06)
[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说明(英文)[J].   China Legal Science. 2015(05)
[7]监督过失理论及其适用[J]. 钱叶六.  法学论坛. 2010(03)



本文编号:299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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