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地犯罪司法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6 12:09
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对土地性质存在争议的,可以认为非法占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值得刑法评价程度,不认定为犯罪。被行政处罚后,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已被行政处罚的面积不再计入后续刑事处罚面积中。非法占用林地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的生态公共利益。诉讼时效应该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停止时起算。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20)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非法占用林地案实证分析
二、非法占用林地客观行为解读
(一)非法占用林地常见类型性行为
(二)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类型性行为
三、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侵害对象认定
四、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损害结果诠释
(一)数量结果认定
(二)状态结果认定
五、非法占用林地主观责任分析
六、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追诉时效问题
本文编号:3001086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20)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非法占用林地案实证分析
二、非法占用林地客观行为解读
(一)非法占用林地常见类型性行为
(二)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类型性行为
三、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侵害对象认定
四、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损害结果诠释
(一)数量结果认定
(二)状态结果认定
五、非法占用林地主观责任分析
六、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追诉时效问题
本文编号:300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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