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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相当性与可罚的不法

发布时间:2021-01-27 01:20
  <正>1939年,德国学者汉斯·韦尔策尔创造了"社会相当性"这个术语。借助于这一概念,可以"将所有在功能上处于某一民族历史形成之共同体生活的秩序之内的行为,排除在不法概念以外"。韦尔策尔进一步解释说",这种行为指的是一切活动,共同体生活根据其历史形成的秩序经由该活动得以进行。"自那以后,社会相当性这一用语在学术界造就了令人惊叹的辉煌,甚至已经跻身于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当然,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发展也使得不法排除事由的标准模糊不清,该标准的必要性、准确的内容以及犯罪论体系的定位,在教义学上丝毫没有得到确定。韦尔策尔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2019,(1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弱容许与强容许
二、暗藏的强容许事由
三、作为利益协调机制的规范
四、何为社会相当性



本文编号:30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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