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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犯的规则适用与实践认定

发布时间:2021-01-26 23:33
  根据我国关于受贿罪共犯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主观上须具备"通谋",客观上须分别实施受贿罪的实行行为。除此之外,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共犯还需要双方共同占有财物。将受贿罪共犯限于共同的实行犯是刑事政策指引刑事立法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要求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财物则有悖于共同犯罪的一般性理论。受贿罪共犯实践认定的疑难点表现为对"事中通谋"范围的界定。对"事中通谋"的认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明知为要件,但应将"为他人谋利的事实"解释为一种概括性事实,而非具体性事实。 

【文章来源】: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41(06)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受贿罪共犯的相关规范梳理
二、受贿罪共犯成立的一般性规则
    1.主观上须具备“通谋”要件
    2.受贿罪共犯的成立仅限于共同的实行犯
    3.非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财物
三、受贿罪共犯的实践认定
    1.受贿罪共犯实践认定的疑难点
        (1)事前联络型。
        (2)事中明知型。
        (3)事中不明知型。
        (4)事后推定型。
    2.受贿罪共犯疑难点的争议分析
    3.受贿罪共犯疑难点的释清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真正身份犯之共犯问题展开——实行行为决定论的贯彻[J]. 林维.  法学家. 2013(06)
[2]共同身份犯罪探析[J]. 舒洪水,贾宇.  政法论坛. 2009(02)
[3]第三人收受财物型受贿罪的认定[J]. 卢勤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05)
[4]受贿罪的共犯[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02(01)



本文编号:30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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